皖教秘师〔2021〕34号
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党委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高校:
为加强我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以及《加快推进安徽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精神,决定在“十四五”期间继续实施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计划。从2021年起,继续实施5年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年度培养计划根据各地提出的定向培养乡村教师需求计划合理确定(含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和高中起点本科层次)。
二、相关政策。定向培养乡村教师的具体政策按照《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定向培养乡村教师的实施意见》(皖教师〔2016〕7号)执行。
三、计划申报。各地教育、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定向培养乡村教师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乡村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求,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结合生源变化、教师自然减员等情况,以及定向培养周期内特岗教师、公费师范生、公开招聘教师等计划实施中乡村教师补充情况,科学提出年度定向培养乡村教师需求计划,所需编制纳入定向培养乡村教师入编当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计划中,需求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于每年3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下达。
各地教育部门和培养院校要加强政策宣传,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优秀毕业生填报定向培养乡村教师志愿。培养院校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培养方案,提高培养质量。
安徽省教育厅 中共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