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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新设本科专业2021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9 15:36:07作者:佚名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精神,按照《关于建立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桂教高教〔2015〕4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新设本科专业2021年度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通过开展新设本科专业评估,检验高校新设专业建设的水平,推动高校总结新设专业的建设成效与不足,找准专业定位,进一步改善专业办学条件,加强内涵建设,规范管理,提高专业办学质量;促进学校优化专业结构,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提高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

  二、评估范围

  首届学生于2021年上半年毕业的新设本科专业(名单见附件1)。

  三、评估方法与内容

  本次评估将主要针对以下内容展开:专业定位与规划、师

  资队伍、教学资源、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教学质量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等。

  (一)学校自评。参评专业按照《2021年新设本科专业评估自评报告提纲》(附件3)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专业建设现状、举措、成果的描述,对存在问题的客观分析判断,以及解决措施和下一步发展的打算,其中关于存在问题、解决措施和发展打算的部分应不低于全文字数的三分之一,能够反映出学校对于该专业发展的思考。

  (二)公示。学校将参评专业的自评报告与数据表放在学校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公示7天。

  (三)专家审核。我厅组织专家对新设本科专业自评材料进行审核。

  (四)实地评估。根据专家审核自评材料的结果,对部分专业进行实地评估。

  四、评估结论及应用

  新设本科专业评估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评估结论为“合格”的专业可正常招生;评估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专业,将通知进行整改,并于2022年3月前进行复评,复评结果仍不合格的,将暂停招生。

  五、评估材料要求

  (一)请各有关高校于2021年7月16日前将《新设本科专业2021年度评估名单和联系人信息表》(附件2)发送到我

  厅高教处邮箱;10月9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的专业自评材料报送至我厅高教处,其中正式公文1份,自评报告、数据表、支撑材料(附件4)一式3份(每个专业的材料分开装订)。

  (二)各有关高校应对自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对自评材料进行公示,将我厅高教处联系方式作为公示的反馈渠道。

  (三)各有关高校应高度重视新设本科专业评估工作,组织教务处、相关院系、招生就业、实验设备、人事、科研等相关部门做好自评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的高校,我厅将不受理2021年增设本科专业的申请。自评材料准备不认真、不充分的,将影响评估结论。

  未尽事宜请与我厅高教处联系。联系人及电话:潘瑞冬,0771—5815557;罗恒,0771—5815185,电子邮箱:gxgjc@126.com,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广西教育厅1908室,邮编:530021。

  附件:1.2021年应参加评估的新设本科专业名单

  2.新设本科专业2021年度评估名单和联系人信息表

  3.2021年新设本科专业评估自评报告提纲

  4.2021年新设本科专业评估数据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7月6日

  


原文链接:http://jyt.gxzf.gov.cn/zfxxgk/fdzdgknr/tzgg_58179/t94281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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