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职改办,区直有关厅局职改办: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桂人社规〔2018〕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度我区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广西境内高等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不在广西境内的高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在广西或人事档案托管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年以上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申报人的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四)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申报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取得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取得职称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五)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六)在区外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
(七)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应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及时转评职称。转评提供的能力条件、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应与所申报系列(专业)相符。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可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二、申报评审相关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使用本校制定的评审条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7〕35号)等文件精神,将我区高校教师、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等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桂职办〔2019〕52号、桂职办〔2019〕53号)中部分“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进行调整,具体内容为:将具有硕士学位,申报副教授的最低资历年限从原来的4年调整为5年。将我区高校社会科学研究、高校自然科学研究等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桂职办〔2014〕152号、桂职办〔2014〕153号)中部分“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进行调整,具体内容为:将具有硕士学位,申报助理研究员的资历年限从原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调整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申报高校社会科学研究、高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继续使用2014年自治区出台的高校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桂职办〔2014〕151号)、高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桂职办〔2014〕152号)或本校制定的评审条件。继续使用2014年自治区出台的高校社会科学研究、高校自然科学研究评审条件的高校,可在职称评审中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探索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教学成果、著作、论文、标准规范、创作作品等多种成果形式,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
(三)各高校应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职称评审政策要求,坚持立德树人的评价导向,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基本要求,不将出国出境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不以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判断的直接依据。各高校不得将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职称申报不得设置人才称号栏目,取消将入选人才称号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做法。
(四)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五)充分认识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重要性,把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特点,高校教师系列相关评审会在职称评审中要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分类评价的要求。
(六)各高校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高校在评审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评审职称系列及范围、不得降低评审要求、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进行评审。高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职称系列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各高校任何单方面对评审政策所作的修改调整视为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自行承担。
(七)申报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教育教学课题及其他业绩成果统计截止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021年8月31日。
三、评审时间安排
各高校原则上应在2021年7月底前印发部署文件,并报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备案,2021年11月底前完成本年度自主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材料2021年12月10日前报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备案。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2021年,高等学校教师、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高校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等4个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由全区高校自主组织评审。暂不具备评审资格条件的职称系列,可采取委托评审(附件1)、联合评审(附件2)等方式进行。符合除上述4个系列外职称评审条件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由高校按规定推荐到相关系列评审会评审。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符合规定学历、资历要求的,可直接申报副高及以下职称。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规定直接评审高级职称。海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9号)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未取得职称直接申报中初级职称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7〕35号)第二章第八条有关规定。
五、岗位职数使用计划
(一)公办高校职称评审须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衔接,公办高校须在核定的人员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自主确定当年岗位职数使用计划。各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岗位职数计划使用数。委托评审的公办高校须在开评前将评审岗位使用计划报送至相关评委会,并纳入本校年度岗位职数使用计划范围。
(二)民办高校可参照同类型、同层次公办高校岗位结构比例自主确定当年评审指标。
六、评委及评委库管理
各高校应落实高级评委库动态调整要求,及时推荐符合条件的第一层次专家入库,将不符合要求或出现问题的专家调整出库。各级评委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高级评委会开评前需统一组织学习自治区职改办制发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培训课程》。高校各系列各层级评委会评委由学校评审监督委员会、职改部门按规定随机抽取。
七、其他评审相关要求
(一)2021年全区高等学校职称评审统一使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申报人通过登录“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http://www.gxrczc.com)进入“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网址:http://https--www--gxrczc--com.zipv6.gxzf.gov.cn/splash,技术客服电话:0771—5505013。申报人在申报系统相应栏目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在各级评委会开始后补充提交的材料不作为本年度评审的有效材料。
(二)根据自治区年度职称部署工作要求,各高校应将自主评审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列出,如属于"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缺失的,其申报材料不予提交评委会。
(三)申报人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所在高校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学历情况由高校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四)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五)申报人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及时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ptce--gx12333--net.zipv6.gxzf.gov.cn/)进行学时登记。申报前需完成规定的2021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0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六)申报人所在高校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本校申报审核工作。各高校应明确审查责任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审核责任。各高校的审核责任人,登录相关网络申报系统,对本校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各高校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把关并予以查询核实,并在申报系统中如实填写核实结果,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将弄虚作假、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材料推荐上报,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处理。如申报人办理档案托管的,申报人所在高校与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的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各高校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须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原件并向全体教职工说明公示地点,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相应评委会推荐参评。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八)各高校应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业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九)对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各高校应在出具推荐意见前组织面试答辩,并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意见。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
(十)各高校职改办承担评审结果真实有效的主体责任,在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完成并组织审核无误后,要及时将评审结果进行二次公示。各高校要在评审结果确认文件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zgb.gxrczc.com)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
八、评审监督管理要求
(一)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相关评审职责,严格按照评审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标准条件公开、结果公开;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的监督和指导;要强化防范风险意识,完善相关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举报、申诉问题。各高校要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高校自主职称评审过程的相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确保评审全程可追溯。
九、备案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应在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实施前1个月,及时将更新或修订后的本校职称评审办法、年度评审工作方案、评审条件、年度岗位职数使用计划、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报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备案。
(二)各高校应在2021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评审工作总结上报教育厅职改办,内容包括高、中、初级评审基本情况、政策举措变革、职称评审部署、评审委员会组建、申报与评审程序过程、公示公开情况、投诉处理情况、违纪惩处情况等。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教育厅 1923室,邮编:530021。联系电话:0771—5815203、5815142。
附件:1.高校职称委托评审协议书(模版)
2.高校职称联合评审协议书(模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