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财字〔2021〕1号
各市(不含青岛)教育(教体)局、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9〕21号),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省财政设立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2月12日
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9〕21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监督,审核各地资金申报材料和绩效目标等,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支出安全性和规范性及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负责。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年度预算金额,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下达拨付资金、监督预算执行等,确保预算安排合法合规、有关政策有效落实。
第五条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省级下达的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补助因素和奖励因素。
补助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规模、财力状况及重点项目建设规划等子因素。上述数据取自相关统计资料、事业发展规划。
奖励因素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落实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政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保育教育质量提升等情况,省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市县投入情况等子因素。其中:保育教育质量提升主要是指省级示范园、省级游戏活动实验区建设情况等;省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主要指预算执行进度、绩效评价情况、基础工作完成情况等。上述数据中,预算执行进度取自“山东省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绩效评价情况取自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基础工作完成情况以各地有关材料编报时效和质量、“山东省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数据报送情况等为主要依据。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资金分配因素。
第七条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省教育厅在规定时限前10日,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及时按程序将资金下达至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至县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市级教育、财政部门在分配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时,应当加大资金统筹,充分发挥转移支付的均衡作用和杠杆引导作用,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滩区库区岛区等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结合本区域学前教育重点工作,加强相关教育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重复或缺位。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十四五”期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市县结合实际统筹用于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落实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政策,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保育教育质量提升及其他学前教育重点工作。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形势要求,适时调整完善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范围和使用方向。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下达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支范围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具备实施条件及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绩效目标随资金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绩效运行监控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由各地教育部门组织指导各资金使用单位开展,汇总形成本区域内奖补资金自评报告和自评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2月1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重要因素。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须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使用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及时纳入项目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
第十五条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要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依据有关规定,不定期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