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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7-12 16:54:54作者:佚名来源: 山东省教育厅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有效保障全省教育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要求,我厅起草了《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邮箱:dds@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29号(山东省教育厅),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省督学聘任和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的意见建议”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3日。

  

  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有效保障全省教育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和教育督导机构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督学队伍,形成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社会共同参与的督学工作体系。

  

  第二章 结构与体系

  第三条 督学队伍包括各级政府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的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聘用的兼职督学、教育督导员、责任督学、学校视导员和面向社会聘请的特邀教育督导员等。

  第四条 专兼职督学受各级政府和教育督导机构委派,依法依规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督学证书和聘书由同级政府颁发。

  教育督导员由教育督导机构从业务水平高并熟悉教育及督导工作的人员中聘用,参与教育督导评估业务工作。

  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从在职或退休的教育行政、教科研人员和学校管理人员、骨干教师中遴选,专兼结合,对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开展常态化挂牌督导工作。

  学校视导员由教育督导机构从学校班子成员或中层管理人员中选聘,覆盖各级各类学校,对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进行督导。

  特邀教育督导员由教育督导机构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中聘请,对教育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聘任

  第五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及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力)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从事教育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的原则上应有10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

  (五)具备从事和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身体条件和时间,能够深入一线开展工作。

  (六)初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续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

  (七)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省督学从以下人员中选聘:

  (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省教育厅有关处室负责人。

  (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副处级以上);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离岗或退休不超过3年的领导干部,教科研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教学研究和管理人员。

  (三)市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代表。

  (四)各级各类学校优秀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

  (五)其他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

  各地参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选聘市、县督学。

  第七条 督学聘任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推荐督学的范围、人数和相关要求。

  (二)有关单位根据要求确定推荐人选,报送教育督导机构审核并确定拟聘人选,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履行聘任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督学每届任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续聘一般不超过3届。

  第九条 督学在聘期内,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经本人书面申请,教育督导机构批准后可辞去督学职务。

  第十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特殊原因,不参加教育督导机构安排的督导工作、培训或调研活动的。

  (二)在督导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涉嫌报复及其他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四)考评不合格的。

  解聘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按有关程序办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推荐单位和本人。

  

  第四章 职权与纪律

  第十一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行使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办学行为等情况实施督导和内部视导;推广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经验,指导学校按照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律办学。

  (三)对师生或人民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者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突发事件的,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为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提出建议;参与研究制定教育督导政策和文件。

  (七)接受教育督导培训,掌握教育督导评估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不断提高督导评估专业水平。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利:

  (一)就督导事项和问题对被督导单位开展调查了解和调研。

  (二)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报告,列席有关会议,依法依规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

  (三)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对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并要求依法依规执行。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被督导单位发送督办单,限期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

  (六)根据督导评估及调研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意见建议,对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的奖惩提出建议。

  (七)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重点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可以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八)对因履行教育职责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威胁恐吓诬告或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同级或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同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督学在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要求,按照督导工作程序,规范督导行为。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完成督导任务。

  (三)根据教育督导机构安排,参加各项督导活动;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开展督导工作。

  (四)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维护被督导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自觉接受被督导单位的监督,树立良好的督学形象。

  (七)坚持督导意见集体审议制度,不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督导意见,未经许可不得透露督导结果及其有关内容。

  (八)督学在履行职责时,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应当自觉提出回避。

  第十四条 督学在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遵守国家法律、规章制度,履行督学各项职责。

  (二)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和教育督导业务培训。

  (三)按照教育督导机构工作安排,参加督导活动和调研工作,撰写并提交教育督导报告或工作建议。

  (四)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履职情况,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督学工作经费标准,妥善解决督学在履职中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在办公用房、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培养培训、职务晋升、评优树先等方面加大对优秀督学的支持和倾斜力度。

  第十八条 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督学应按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进行职称评定,承担的督学工作作为教学工作量;对优秀督学在职称评审时予以倾斜。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鼓励各地建立专职督学和学校管理干部之间的双向交流机制,遴选学校优秀管理干部担任专职督学,从优秀专职督学中培养、选拔学校管理干部。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督学的日常管理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定期组织督学培训。省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指导全省督学培训工作及组织相关培训,市、县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建立督学调研报告评选和课题研究机制,完善本级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二十二条 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个人自学的方式进行,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督学培训学时可以折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新任督学应接受岗前培训。

  第二十三条 督学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七)其他必要的知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定期对督学进行任期或年度考核,对工作优秀、成效显著的督学予以表扬奖励;考核结果通报督学本人和所在单位,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解聘的重要依据。督学考核应包括政治表现、履行职责、业务能力、学习培训、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从事教育督导工作中不当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山东省督学聘任暂行办法》(鲁教督字(2002)2号印发)同时废止。

  

  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导责任区建设的意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齐抓共管、全面覆盖的原则,设立省、市、县三级督导责任区,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结合的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机制。

  第二章 责任区设置

  第三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和规模,科学划分督导责任区,覆盖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督导责任区配备足够数量的督学,承担督导评估工作。

  (一)省级督导责任区一般以两个设区市设置一个责任区,省属高校督导责任区一般以8所左右学校设置一个责任区。

  (二)市级督导责任区一般以县级行政区划设置责任区;直属学校督导责任区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设置,一个责任区以不超过5所学校为宜。

  (三)县级督导责任区一般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置,直属学校原则上与乡镇(街道)责任区统筹设置,也可根据教育规模和实际需要独立设置。

  

  第三章 责任督学的配备

  第四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为本级责任区配备责任督学,委派督导责任区主任,统筹组织开展本责任区常态化督导工作。

  第五条 每个省级督导责任区配备不少于4名专职省督学和6名兼职督学。市级督导责任区结合实际配备专兼职督学。县级督导责任区按照每5所学校(幼儿园)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实行挂牌督导。

  实行省督学联系指导市、县两级督导责任区制度。

  第六条 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应按统一规格制作责任督学公示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学校门口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四章 责任督学的职责

  第七条 责任督学的督政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责任区内政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责任区内政府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教育经费投入、办学条件改善、师资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三)对责任区内政府坚持正确的教育政绩观、规范办学行为,对下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教师等评价导向和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四)对责任区内学校校舍安全,人防、物防、技防建设,防治校园欺凌联动机制和校园安全长效机制,周边环境治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委托,承担对政府教育履职评价相关指标的日常了解,对教育重点任务完成、重大项目建设、突出问题整改等进行督导检查。

  第八条 责任督学的督学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学校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学校依法规范办学行为;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四)发现、推广先进管理和教育教学经验做法,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五)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教育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七)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八)配合完成教育质量监测工作。

  第九条 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一)学校党建工作;

  (二)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三)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四)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五)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六)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七)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八)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九)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十)学校章程制定、执行情况。

  第五章 责任区运行机制

  第十条 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研究督导责任区工作,听取督导责任区工作汇报,解决督导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督导责任区按照“依法监督、正确指导、及时反馈、深入调研、合理建议”的工作要求,实行“清单+随机+公开”的督导方法,每次督导前制定督导清单,明确标准要求,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督导,督导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责任督学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开展督导。督导活动至少2名以上督学同时参加。

  第十三条 督导结束后,应向教育督导机构呈报督导报告。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并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导。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解决责任督学在履职中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信息化设施设备,保障督导责任区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 完善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督导责任区工作任务发布、督学地图、督学记录、督导报告、问题整改、意见建议等“一网通办”。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在各类教育评优树先过程中,应将责任督学的意见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对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政府部门和学校,责任督学可向同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将视情况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直至追责问责。

  第七章 责任督学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组织教育督导知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研讨活动,不断提高责任督学专业素养。

  第十九条 建立责任督学年度考核机制,重点考核责任督学在责任区学校督导的工作量、责任区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的提高情况、学校安全工作和办学行为的落实情况、责任区学校先进典型和经验推广情况、责任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采纳情况、责任区学校对责任督学的评价情况、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评价情况等。

  第二十条 对考核优秀的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责任督学,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责任督学资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

  《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草案解读.doc

  《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草案解读.doc

  意见征集反馈:《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

  意见征集反馈:《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21/3/4/art_12022_10286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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