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要求,《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3月4日至3月13日在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通过邮件、信件共收到意见建议22件,经过整理有效意见建议13件。我们对所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分析整理,就文稿进行了修改。
一、意见建议吸纳情况
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责任区的设置、责任区督学的履职保障、责任区督学管理以及如何抓好贯彻落实等方面,经过认真分析,拟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责任区设置中,“省级督导责任区一般以两个设区市设置一个责任区,省属高校督导责任区一般以8所左右学校设置一个责任区。”综合考量设区市教育规模、学校数量、督导检查频次等因素,两个设区市设置为一个责任区会大幅增加督学工作难度和成本,不利于工作开展。考虑到省属高校的分布状况,在督导责任区学校数量的确定上,为增强可操作性,学校数量宜确定在5-8所的区间范围。从提高工作效益和确保办法落地等角度考量,修改为:“省级督导责任区以设区市和高校分别设置。其中,每个设区市为一个省级督导责任区,高校督导责任区一般以5-8所学校设置。”
2.第三条,责任区设置中,“县级督导责任区一般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置,直属学校原则上与乡镇(街道)责任区统筹设置,也可根据教育规模和实际需要独立设置。”因教育部对挂牌督导有相关规定,我省不同地域的县、乡两级教育管理体制存在一定差异。原表述中“也可根据教育规模和实际需要独立设置”的主语是“县级督导责任区”还是“直属学校”,存在歧义。修改为:“县级督导责任区按照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相关规定执行,也可根据教育规模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3.第五条,责任督学配备中,要求“每个省级督导责任区配备不少于4名专职省督学和6名兼职督学”。根据省级督导责任区设置办法的调整变化,责任区督学的配备数量也应根据督导范围的改变做出调整,故修改为:“每个省级督导责任区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省督学和3名兼职省督学”。
4.第八条,责任区督学的督学职责,由八条减少为七条,删除了“(七)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原因是后文有相关表述:“督导结束后,责任区督学应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删除“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使督导责任区的定位更加明晰,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导责任区的主管责任。
5.第九条,删除了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的事项。因为上文中有“统筹组织开展常态化督导任务”的表述;实施经常性督导的事项在教育部相关文件中也已有明确规定。
6.第十四条,督导责任区运行机制中,责任督学在履职中产生费用如何解决方面的表述,为避免本办法的规定与财政、人事工资待遇政策不一致问题的发生,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和表述的准确性、简洁性,将“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解决责任督学在履职中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修改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为督导责任区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
7.在责任区督学管理一章中,增加“建立责任区督学补充和交流机制”的要求。主要目的是,对因督学换届、岗位调整等原因造成责任区督学空额的,应及时补充,避免工作断档;建立责任区督学定期交流轮岗机制,有利于责任区督学公正履职,较好地避免人情督导、关系督导等问题发生。
二、意见建议未予采纳情况
部分意见建议不符合上级要求和教育实际,未予采纳。涉及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学校视导员队伍建设、责任督学职称评聘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有的超出了督学的职责范围,有的已在其他相关文件中进行部署,未予吸收。
《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