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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7-12 18:25:33作者:佚名来源: 山东省教育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推动我省义务教育向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发展,对标教育部印发的《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国教督办函〔2019〕3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山东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实施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山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邮箱:subf@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山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29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山东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实施方案意见建议”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6日。

  

  

  山东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巩固我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促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有关要求,扎实推进创建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发展更加优质义务教育工作要求,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聚焦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和群众更加满意目标,积极创建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以创建工作为抓手,办好每一所学校,让每个孩子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整体提升我省义务教育水平,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坚持全省整体启动、省级分批评估、国家年度认定,面向全省各县(市、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设区市管辖、财政独立且具有教育管理职能的开发区、高新区、景区等功能区作为一个县级单位,以下统称县),2020年,根据国家安排部署,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创建工作有所突破;2022年,10%的县通过国家评估认定;2025年,30%的县通过国家评估认定;到2030年,85%的县通过国家评估认定,力争所有县通过国家评估认定。

  三、主要任务

  (一)整体改善办学条件

  1.统筹城乡学校建设。综合考虑城镇化趋势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科学测算义务教育适龄人口变动趋势,将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纳入城乡融合发展的框架内统筹规划,以县为单位合理编制实施中小学布局规划。抓好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扩增城镇教育资源,持续推进消除城镇大校额工作,健全完善大班额问题长效防控机制。加强乡村学校建设,每年创建100所乡村温馨校园,实施农村初中质量提升工程,带动农村教育质量提升。

  2.加快补齐办学条件短板。认真对标《评估办法》,逐县(市、区)梳理查摆办学条件短板,制定整改方案。对城镇学校要重点加强音乐与美术专用教室建设、教学与辅助用房建设、体育运动场馆设施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着力解决功能教室挤占、大校额、大班额等问题。对乡村学校要持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厨房、厕所和寄宿条件建设,解决仪器设备和校舍老化问题。我厅将根据《评估办法》要求,修订完善省定办学条件标准和管理标准,指导各地优质均衡县创建工作。

  3.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提升乡村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水平,改善城镇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薄弱环节。加强县域内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借助网络手段推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坚持“建、管、用”并重,组织开展教师信息化应用专项培训和校长信息化领导力培训,以教育信息化推进教育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和教育现代化建设。

  (二)着力提高师资水平

  4.足额均衡配置师资。用好用足省定编制政策,创新挖潜教师编制资源,坚持“有编即补”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补齐配足各学科专任教师。大力推进城乡、校际教师轮岗交流,县域内每年校际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大力推动师资向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流动。城乡学校本科及以上专任教师、骨干教师相对均衡。

  5.切实提高教师素质。坚持师德第一标准,严把入口关,提高新招聘教师学历门槛,严禁使用无相应教师资格证人员担任专任教师。加大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市要制定教师培训规划,整合相关资源,系统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加快县级教师培训、教研、电教、科研等机构整合,推进县级教师发展机构和专业培训者队伍建设。

  6.保障落实教师待遇。建立中小学教师工资与当地公务员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在核定中小学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上年度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保障省定向乡村教师倾斜职称政策执行到位,推进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各项待遇措施有效落实。

  7.深化教师管理制度改革。持续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确保优秀师资人岗相适、有效调配。完善教师评价体系建设,围绕主业主线和师德师风开展教师评价,减少与教师教书育人无关的评价指标和业务。创新教师管理模式,在教师招聘、考核等方面赋予学校更多自主权,拓展教师职业发展空间,激发教师队伍活力。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8.深化课程与教学改革。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严格落实规范办学要求。在全省遴选推广一批教学改革优秀案例,注重国家和省级优秀教学成果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模式转变,支持开展启发式、互动式、探究式、情景式教学方式和研究型、项目化、合作式学习方式。制定分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大力深化中小学教研改革,增强教研工作的支撑引领作用。

  9.健全教育评价制度。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作为衡量各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根本标准,推进实施教育质量检测制度,完善教育满意度调查制度,重视检测和调查结果使用。制定学校办学评价标准,树立一批全面提高育人质量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办学活力。指导各地改进优秀学生的评选标准和办法,建立促进学生全面成长的良好导向。我厅将逐步推进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全省统一命题,提高命题的水平,发挥考试育人功能。探索建立义务教育学生成长档案制度,实行伴随式搜集、写实性记录,提升教育评价操作水平。

  10.规范办学行为。制定学校章程,推进学管理和教学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好教育部“减负三十条”要求,健全县域内办学规范监管制度体系,围绕校内减负、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禁止教师参与有偿补课和家校共育等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开展常态化监测和规范治理。

  (四)促进特色优质发展

  11.办好家门口每一所学校。坚持底线管理原则,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指导各学校制定章程,按照《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要求,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学校依法办学、科学管理,加强学校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

  12.鼓励特色优质发展。培育一批新优质学校,对提高教育质量成效显著和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突出的学校,给予支持和奖励。发挥优质学校示范辐射作用,建立完善强校带弱校、城乡对口支援等办学机制,激发学校生机活力。

  13.加强文明校园建设。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培育特色学校文化。加强校园关怀关爱制度建设,营造和谐融洽育人氛围。大力推进乡村温馨校园建设,在城区学校开展特色文化校园建设,全面推进精神文明校园建设。

  (五)增强教育服务能力

  14.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益。加大贫困家庭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关怀关爱力度,确保除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受教育能力的外,全部适龄儿童接受适合义务教育,县域初中巩固率达到95%以上。加大资源建设和供给力度,落实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以公办学校为主的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加快推进义务教育报名入学网上招生平台建设,2022年秋季招生入学全部实现“掌上办”“网上办”。持续深化中考招生制度改革,落实优质高中招生指标生分配政策,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

  15.推动家校协作育人。强化家长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发挥学校家庭教育主导作用,健全完善家庭教育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家庭教育队伍建设、课程建设、载体建设。通过3-5年工作,使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进一步拓展,指导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家长教育理念进一步转变,打造家庭、学校联动促进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共同体。

  16.提高群众教育满意度。广开监督渠道,推动市、县、校三级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各种方式,听取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各界群众对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建议。对群众反映的痛点、堵点问题,以及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制度,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攻坚治理,着眼群众满意目标,办好有质量、有温度的义务教育。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创建规划

  2020年10月底前,制定并印发省级实施方案。2020年12月底前,各市制定本区域内创建工作规划,2021年6月底前,组织一县一案,制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规划,明确创建目标、年度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全面开展自查

  2021年6月底前,对照《评估办法》规定的“资源配置”7项指标及相应的校际差异系数要求、“政府保障程度”15项指标、“教育质量”9项指标、“社会认可度”等四个方面内容,开展市域督导和县域工作自查,逐县逐项排查问题差距,提出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账,实行动态销号管理。

  (三)重点培育监测

  创建进入三年规划期以内的县逐级提出创建申请,经市、省评估后,确定纳入省、市重点培育和监测范围的,省教育厅将联合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支持。同时,对重点培育对象进行市级季度督查指导、省级半年督查指导。

  (四)省级评估推荐

  省督导办每年从培育对象中,择优遴选出若干个条件较好的县作为省级评估认定候选对象,组织专家现场督导并督促政府限期整改。视整改情况组织省级督导组开展评估,从中选出达标县推荐申报国家督导评估认定。

  (五)开展重点督促

  2025年起,对创建剩余县进行重点督促,进一步指导调整完善县级创建规划,确保完成2030年创建目标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推动落实政府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将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提高重视程度,加大工作保障力度。要强化工作统筹,将推进优质均衡责任分解到各职能部门,积极争取支持,形成创建工作合力,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促指导

  各市要健全监测机制,完善监测手段,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全程监测、动态监控、过程评估等,加强对创建县的督导。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根据各市、县创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调研评估、指标监测等形式对创建县开展实地评估和指导,对达到标准要求的县适时申请国家认定。

  各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规划表》(见附件)和各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工作方案(以市为单位汇总),请于 月 日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联系人:丁宝玉、苏伯富,联系电话:0531-81916517,邮箱:subf@shandong.cn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实施方案解读

  (征求意见稿)

  

  一、有关工作背景

  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以下简称“优质均衡”)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是义务教育在实现基本均衡的基础上,向更高质量、更高水平迈进的必然方向。2017年以来,教育部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工作进行了多次部署安排,先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国教督办函〔2019〕30号)。2019年10月,教育部在浙江省海盐县正式启动全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根据《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确定的目标,2022年,全国优质均衡县要达到20%以上,2035年达到95%以上。

  2018年,我省137个县(市、区)全部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评估认定,成为整体通过人口最多、县(市、区)数量最多的省份,全省义务教育发展站在了新的起点上。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教育部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起草了《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实施方案》,拟对全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提出指导性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推动以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为抓手,整体提升我省义务教育水平。

  二、主要工作安排

  (一)拟定工作目标。综合考虑国家教育现代化关于优质均衡创建规划目标及我省各县工作基础,拟提出2022年,10%的县通过国家评估认定;2025年,30%的县通过国家评估认定;到2030年,85%的县通过国家评估认定,力争所有县通过国家评估认定。

  (二)主要工作任务。主要是对标国家评估标准、评估流程,强调有关创建工作任务。一是补短板、强弱项,提出师资和学校硬件建设要求,突出强调教师足额均衡配置、城乡交流、学校校舍建设、功能室建设、教学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任务,着力加强义务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二是促均衡、有保障,提出统筹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消除大班额、大校额等工作任务,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享受优质义务教育。三是抓改革、提质量,提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规范学校管理和办学行为等工作任务,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四是改问题、促满意,提出广开监督渠道,积极听取意见建议,坚持问题导向,着眼群众满意目标,办好有质量、有温度的义务教育。

  (三)关于组织实施。主要是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对标优质均衡县督导评估标准,主动争取党委政府重视、职能部门支持,科学制定创建规划和工作方案,明确创建目标、年度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提出各地参照全省工作目标制定各市创建规划和年度计划,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加快创建进度。我厅将加强督导指导,对达到标准要求的县适时申请国家认定。

  

  

  附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规划表.docx

  

  附:意见征集反馈:《山东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实施方案》

  

  


原文链接: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20/9/16/art_12022_9795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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