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于2015年8月开始就修订学籍管理规定组织开展调研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启动了学籍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2015年12月,在汇总和论证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参考兄弟省市出台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形成了修订稿。之后,又多次向各市和部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征求意见,不断对修订稿进行完善。2016年10月27日至11月26日,通过教育厅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我厅对收集到的7条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采纳了部分合理性建议:
一是新增。增加了部分国家新规定的内容;
二是修改。修改了《试行规定》中有关行政审批字样,如将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修改为报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修改了《试行规定》中不允许跳级的规定,为鼓励义务教育阶段品学兼优的学生个性发展,允许其在同学段内跳级一次,一次跳一个年级。进一步明确了“六三学制”与“五四学制”之间转学的对应年级。
三是删除。根据教育部“学籍管理是入学后的结果”的界定,删除了《试行规定》中关于招生、处分等属于招生管理和学生管理而不属于学籍管理的规定内容。
附:关于征求《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规范》意见建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