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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证照不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1 01:07:30作者:佚名来源: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证照不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鲁教民函〔2021〕14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严格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不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时间一个月,自2021年7月30日至8月30日。

  三、整治任务

  (一)摸清底数。发挥网格化监管优势,深入社区、街道开展摸排,全面摸清校外培训机构底数,逐一建立“证照不全”机构档案,分类登记违规办学、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形成工作台账,做到底清数明。

  (二)清理整治。重点查处无证无照、有照无证机构以“教育咨询”“教育科技”“校外托管”等名义开展非法办学、违规培训行为,责令停止培训活动,并妥善安置学生、清退学费,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无证无照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培训活动,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有照无证的应责令停止办学,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并取缔。具备办证条件且处于证照办理过程中的机构,不得提前开展教育培训业务,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营业。

  (三)督导检查。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建立通报制度,定期将整治情况和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多渠道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对“证照不全”机构形成震慑。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校外培训市场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推动落实属地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强化执法合力,明确工作步骤,坚决打击“证照不全”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明确部门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摸排整治。对无办学许可证的机构责令停止培训活动,依法下达停止违规办学行为告知书,将拒不整改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将不诚信经营情况及时移送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要通过多种方式向中小学生及家长开展宣传引导,杜绝学生进入无证机构参训。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摸排整治工作,对排查的机构登记信息进行核查。对违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进行整治,依法依规对“黑名单”内机构进行惩戒。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摸排整治工作,对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优化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明确辖区内审批材料清单,规范审批登记工作。对机构办理证照进度进行核查,将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并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三)按时报送信息。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经验,于9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报省教育厅。

  各地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规范情况作为重要督导评估内容,评估结果列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省将联合采取“四不两直”方式,适时开展督查,并对工作开展滞后、专项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

  联系人:李顺法,联系电话:0531—81676778,电子邮箱:minbanjiaoyu@shandong.cn。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21/7/28/art_124278_10291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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