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继函〔2021〕6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中办国办“双减”文件精神和我省有关工作部署,切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和从业人员自律,不断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和经营秩序。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