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变更办学地址的批复
教发函〔2021〕136号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等三所独立学院办学地址变更的请示》(辽教函〔2021〕233号)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办学地址由“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380-1号”变更为“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前程大街117号”。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育部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