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9日至10月31日,我厅就《山东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8条,根据收到的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草案修改情况如下:
一、第一条“促进教育公平”后增加“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
二、增加一条“中等及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三、增加一条“中等及以下学校应当及时、准确的公开信息。学校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信息予以澄清,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增加一条“中等及以下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所有拟公开的信息都应当先审查、后公开,经审查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得公开范围的,一律不予公开。”
五、第十八条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后增加“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咨询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六、第二十条在“指导其作出书面补正”前增加“一次性”。
七、增加一条“咨询人所咨询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学校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第三方未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学校应当请示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否则不予公开。”
八、第三十条第(三)项在“督促学校限期整改,”后增加“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山东省教育厅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