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继函〔2021〕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10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中办国办“双减”文件精神和我省实施方案,将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重新审核和转非营利登记的必要条件之一,推进各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部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要加强政策宣传,使中小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要强化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监管,积极回应家长关于合同方面的投诉举报,努力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合同违法行为,不断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和经营秩序。
各设区市推广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情况请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和省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及方式:省教育厅朱俊,025-83335649;省市场监管局冯昆凤,025-85537569。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pdf
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