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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教发〔2021〕65号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21年全省教育系统职称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0 23:38:11作者:佚名来源: 辽宁省教育厅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1年全省教育系统职称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职称监管服务

  (一)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高校教师、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由高校自主开展,自定标准、自主评审、自主发证,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没有评审权的中直或省直单位人员参评高校教师、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系列职称,中等职业学校人员参评实验技术人员系列职称,可由省教育厅具体组织评审。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劳务派遣人员,委托用人单位具体评审,省教育厅确认。

  (二)各高校要贯彻落实《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校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19〕80号)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评审的主体责任,做好下放评审权后的承接工作,并接受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指导和监督。

  (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继续由各市具体组织。省直属单位参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由所在市具体组织。省(中)直属中小学教师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由省教育厅具体组织。援疆援藏教师在援期间参评职称,省直属中小学教师由省教育厅具体组织,其他单位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纳入派出市或高校相应评委会评审。各评委会在评审中要充分考虑援疆援藏教师在援期间业绩情况。

  二、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

  (四)2021年教育系统职称评审工作以激发人才活力为目标,坚持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评价导向,坚持把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聘首要要求,着力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片面倾向,突出考察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突出核心技术在辽宁应用、科技成果在辽宁转化、哲学社会科学服务在辽宁体现。

  教育系统相关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执行《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辽职改办字〔1993〕11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辅导员评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8〕69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职条件具体要求(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11〕13号)、《辽宁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补充要求》(辽教发〔2003〕38号)、《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审社会科学研究职务任职资格的具体条件(试行)》(辽职改字〔1993〕19号)、《辽宁省实验技术人员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试行)》(辽职改办字〔1993〕2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具体要求〉的通知》(辽教发〔2004〕4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辽人社〔2016〕55号)、《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委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组织员评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试行)的通知》(辽委教〔2019〕7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职条件具体要求(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11〕13号)中关于开设博客、撰写博文的要求不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评审职称的必要条件。

  评聘高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应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要求,针对教育领域的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快推进评价标准制定、完善,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激发人才活力。完善以同行评价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五)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应参照同类单位设置岗位结构比例,突出评审质量,合理控制通过率。

  (六)自主评审高校可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自主发布,但不得低于国家、省和所在地区评审标准。各高校要深化教师评价制度改革,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全面考核和突出重点相结合,注重对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的综合评价,结合实际分类设置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要求所有教师都必须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建立健全教学工作量评价标准,落实教授为本专科生授课制度,加强教学质量和课堂教学纪律考核。规范学术论文指标的使用,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况、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不以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性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不得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职称评聘限制性条件。不得把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聘的限制性条件,有关申报书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

  (七)职业院校教师职称评审,要适应职业教育发展需要,按照兼备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实践能力的要求,完善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评价标准,突出实践技能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吸纳行业、企业作为评价参与主体,重点评价其职业素养、专业教学能力和生产一线实践经验。

  (八)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进一步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坚持立德树人的评价导向,重点评价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淡化论文、科研要求,并把班主任、援疆援藏、农村艰苦边远地区支教等工作纳入评价体系当中,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专业发展。严禁简单用学生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中小学教师。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的必备条件。对农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等刚性要求,侧重考察其教书育人实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考核权重。

  (九)准确把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特点,实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分类评价。坚持“五育并举”,职称评审对体音美劳学科教师适当倾斜,对体音美劳学科教师可进行单独评审。各地各高校结合实际完善中小学和高校保健教师、健康教育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在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审中,可结合当地特殊教育工作实际,单独制定评审标准,单独设置评审组。

  2021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另文部署。

  三、有关工作要求

  (十)坚持“谁推荐、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精简职称申报材料,严把资格审核关。申报人员要如实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下载”栏目下载)、提交相关材料。继续实施个人、单位双承诺制,提高诚信意识、自律意识,持续加大对在申报职称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对弄虚作假并查实的,按照规定取消申报或评审资格。

  (十一)各评委会及其办事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进一步建立健全评审制度、程序和规则,加强纪律约束,坚持公平公正,落实评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各评委会一般于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各市、各高校于12月20日前将本地本校职称评审情况形成报告,报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各市、各高校、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强化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扎实稳妥做好各项职称工作。

  (十三)对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

   2021年9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jyt.ln.gov.cn/zwgk/jywj/jytwj/202110/t20211028_4301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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