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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学院章程核准稿

发布时间:2022-01-15 08:04:34作者:佚名来源: 山西省教育厅

  

  

  (第70号)

  

  序  言

  太原学院前身为2002年12月原太原大学、太原师范学校、太原市教育学院合并成为的新太原大学。2013 年 4 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全日制综合类普通本科院校,更名为太原学院。学院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

  太原学院的办学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05年成立的山西官立师范学堂,文化底蕴深厚,对中国革命和建设做出过卓越贡献,其优良传统和革命精神一直影响着学院的成长。

  作为一所地方性应用型大学,学院致力于培养城市特色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为国家、省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面向未来,学院坚持以内涵发展为根基,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升质量为核心,走城市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发展之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太原学院,英文名称为TaiYuan University,学院网址为http:// www.tyu.edu.cn。

  第三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山西省太原市唐槐产业园区汾东大街7号(邮编:030032)。由汾东校区(汾东大街7号)、滨河校区(南内环街南二巷6号)、府东校区(杏花岭2号)和坝陵校区(坝陵北街2号)组成。

  第四条 学院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领导,太原市人民政府举办。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第五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学院提议,经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充分讨论,由院长办公会、学院党委全委会分别审议通过,并报举办者审批,方可实施。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办学;为学院提供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主要负责人;运用立法、规划、拨款等手段对学院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办学质量和水平进行评价。

  第七条 学院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推行教授治学。

  第八条 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始终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发展定位

  第九条 学院立足太原,面向山西,辐射全国,围绕“新技术、新经济、新管理”,重点服务区域产业发展和地方转型发展。

  第十条 学院坚持内涵发展,特色办学,坚持“以创新增强转型动力,以协调优化办学结构,以开放提升办学品质,营造绿色育人生态,彰显共享价值取向”的办学理念。

  第十一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结构合理、应用能力突出、创新能力较强、作风朴实、积极进取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十二条 学院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同时根据社会需求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学院发展实际,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建设一所工科为主、多学科发展,城市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十四条 学院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赓续红色血脉,吸收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努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太原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的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学院按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文明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审议中国共产党太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委委员或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凡需作出决定的议题,按党委委员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超过应到人数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太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建设。协助上级巡视机构和学院党委开展校内巡察工作。

  (二)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检查和处理相关案件,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三)依照上级监察机关赋予的监察权,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学院管理的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据权限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四)负责学院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

  (五)完成上级纪委监委及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执行学院党委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超过应到人数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原则上按议题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对科研失信行为行使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学院学术委员会常设机构,处理有关事务。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学院各系部成立本部门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本系部学术工作、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工作,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 按照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制定符合学院实际的学位授予标准和细则。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或错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在特殊情况下,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研究和处理其他与学位有关的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院院长担任,委员由学院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系部负责人组成,人数为21-35人,任期四年。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由委员会主席主持,每年举行三次全体会议,分别为六月、九月和十二月,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学院各系部成立本部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系部学位授予相关工作,接受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与监督委员会。教学指导与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与监督全校的教学实施、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工作,按其条例组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学院有关单位的教学工作情况。

  (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执行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含实践教学)和教学管理等情况。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情况。

  (四)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等情况。

  (五)收集和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师对学生学风的意见,学生对教师教风的意见。

  (六)推荐优秀教学成果和推广先进教学经验。针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

  (七)协助学院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各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审定、评审、评议或推荐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其组织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以各基层党总支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以一线教师和工作人员为主体,一线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按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在二级单位(处、室、系、部等)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撤销学院党务、行政部门及内设机构,并可根据实际合理调整各部门职能。各部门根据学院授权,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学院设置的各级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必须建立章程或相应规章制度,并履行职责。学院对各工作机构、服务机构、附属机构实行年度考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参与学院办学的后勤服务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院对校办企业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规范校办企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并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院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若干教学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学院发展初期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发展中适时设置教学学院。教学系部可根据学院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按照需要提出设立研究所(中心)、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方案,报学院审批。学院逐步扩大系部自主管理领域和范围,发挥系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三十六条 教学系部党组织是本系部的政治核心,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系部主任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系部主任是教学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在学院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教学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对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由党组织负责人或系部主任召集主持。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九条 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四十条 学院依法对在职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管理工勤人员进行管理。学院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探索实施多种人事用工模式。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其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免、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学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或行业资质。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按时获取工资报酬,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和参与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六)依法自主履行法律、法规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地方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矛盾调处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十八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其他形式的聘用工作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等,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本校入学资格、在本校注册并具有本校学籍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院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为发展良好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三)根据学院规定申请转专业或选修其他课程。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参加学术文化交流的机会。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实习实践、创业就业以及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按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程序申请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七)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以适当方式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向学院提出意见建议。

  (九)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等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四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依法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

  第五十六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权利保护机制,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申诉权利。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六章 保障体系

  第六十条 学院实行以举办者投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学院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学院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院坚持重点保障教育教学经费支出原则,勤俭节约,保证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有效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审批制度、核算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三条 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学院以及与学院密切相关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六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用管结合,确保资源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率。

  第六十五条 学院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员工服务的宗旨,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学院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院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院安全与稳定,创建和谐平安校园。维护信息与网络安全,倡导校园文明,建设绿色校园、智慧校园。

  

  第七章  校友与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八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九条 学院与社会、基础教育、其他行业企业密切联系,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产教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开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全面提升学院产学研一体创新能力。

  第七十条 学院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学院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系部、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订立各类协议合同。

  第七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院发展。

  第七十二条 校友是指曾在太原学院及其前身(包括合并的院校)学习进修过的学生、培训过的学员和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学院名誉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等,经学院校友会批准获得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七十三条 校友是学院宝贵的教育资源、人才资源和信息资源。学院通过与校友的联系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十四条 依法设立“太原学院校友会”(简称校友会)。校友会是母校和校友间联系与合作的桥梁,是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院为校友的继续教育、自身发展等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成就,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五条 学院依法向为学院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章  学院校训、标识、校歌和校庆日

  第七十六条 学院校训是“博学、弘毅、力行、至善”。

  第七十七条 学院徽志总体形态呈同心圆环形,标准色为天蓝色。内环飞龙为主图案,是TU字母的综合变体,系太原学院的英文首字母。外环上方为学院的中文校名“太原学院”字样,下方为英文校名。

  图示:

  

  

  第七十八条 学院徽章为题有学院校名(同徽志字体)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颜色为蓝底白字,学生佩戴的徽章颜色为白底蓝字。

  第七十九条 学院校旗为中央印有学院徽志和“太原学院”字样的长方形旗帜,蓝色旗面白色文字图案,长宽比例为3∶2。

  第八十条 学院拥有标识专有权。

  第八十一条 学院校歌为《太原学院校歌》。

  第八十二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4月25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根本制度,是依法治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学院任何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院党委会审定,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本章程的修订和废止依此程序执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学院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核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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