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号)
序 言
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是整合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办学资源,于2020年12月18日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省属公办本科层次职业高等学校。创办于2001年的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是由山西大学、山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山西省商务学校联合举办的独立学院。创办于1958年的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是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管理的高等职业学校。创办于1952年的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是山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管理的高等职业学校。
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为省属公办本科职业大学。学校秉持“厚德精技 励学笃行”的校训,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高质量就业为导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致力于培养具有职业精神、创新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努力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高水平本科职业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简称工科大。英文名称为Shanxi Vocational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SVUEST。
学校网址为 http://www.sxgkd.edu.cn。
第三条 学校住所是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369号。
第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财政拨款),申请登记时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5866万元。
第五条 学校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局。
第六条 学校为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属公益二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职业教育办学定位、属性和特色,履行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本职能。
第八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弘扬职业精神、创新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培养适应技能型社会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职业教育为主,适当开展全日制专科职业教育和本专科继续教育,积极开展社会培训。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开放合作,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十二条 举办者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
第十三条 举办者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产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群)及专业大类;
(二)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群)招生比例;
(三)根据国家教学标准、职业标准和岗位群需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推进校企协同育人和“1+X”证书制、现代学徒制,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
(四)自主开展科技研发、社会服务、技能竞赛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推进政行企校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五)自主开展职业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师生出国访学、留学,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资格资历互认;
(六)自主开展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适应学习型社会、技术技能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的需要;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技研发、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依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文明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1/2以上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2/3以上方能召开。党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设立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派驻监察专员,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负责监督、调查、处置职务违法行为。
学校党委实行校内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学校党组织开展全面巡察。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技研发,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职教特色、职教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应定期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其章程履行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与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的工作职责。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且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群建设、教师职称评审、教学指导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或按照专业大类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学校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学位授予标准和细则,统筹行使对学位管理、评定、学位授予等职权,依其章程履行在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学位授予、学位裁定等学位事务中的工作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从本校师德师风高尚、教学科研经验丰富、技术技能水平高的教授、副教授中遴选,每届任期四年,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力,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重大事项;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校工会为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依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依法组建,并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和教辅机构,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 、技术开发与社会实践等。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院、教学部、研发基地(中心)、产业学院、实验实训部等教学科研机构,并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教学科研机构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自主运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技研发、社会服务等活动。
学院可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学系、系级研发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实训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备案或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技研发、教师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依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的教学、科技研发、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
第三十二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研发基地等,其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参照学院模式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到校兼职。
第三十四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
(四)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所在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或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与国家、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与福利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鼓励支持教师进修、培训、深造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鼓励支持教师深入企业生产一线学习实践、参与技术创新,建设双师双能教师队伍。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技能大师和产业教授聘任制度,聘请行业专家、技能大师、能工巧匠等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参与人才培养、科技研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产业教授、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技研发、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利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和保障;
(二)参加生产劳动、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品德、学业和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符合条件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的证书;
(五)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以学生职业道德修养和技术技能水平为重要考核指标,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相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健全学生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体系,为学生成长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惩和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按规定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建立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对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学校搭建与学生沟通交流平台,完善信息反馈机制,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技研发经费以及各类奖助资金,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学校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条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称,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自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徽和其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利用,依法维护学校声誉。
第五十三条 学校发生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审批机关决定撤销,被终止办学的,申请注销登记前,在山西省教育厅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通过,报举办者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山西省教育厅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社区、校友等方面代表组成,作为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按照其章程参与学校管理、支持学校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与政府部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层次的合作交流,共建联合研发平台和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共建教师实践流动站、产业学院,共同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科技研发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吸纳行业、企业参与评价,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
(二)学校的年度报告;
(三)学校的管理制度;
(四)学校的章程及修改情况;
(五)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学校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建立和完善后勤保障制度,构建新型后勤服务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整合前原有各学校及本学校学习、工作、培训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学校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章程接受和管理社会公益捐赠,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形,校徽标志以“山”“西”两字上下组合为主体。外环上方为“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校名,下方为学校英文译名大写(SHANXI VOCATIONAL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图示: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深蓝色长方形,校旗正中是校徽,采用蓝色镂空设计,与校徽标准色一致。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中英文对照校名位于校徽正下方。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训是:厚德精技 励学笃行。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12月1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订后的国家法律、法规不符;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认为应当修订章程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由山西省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和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