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检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1号,以下简称《函授站设置管理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2号,以下简称《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发展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高校驻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函授站(点)、学习中心)开展年度检查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我厅公布的2021年函授站(点)、学习中心备案结果中合格、限期整改的函授站和学习中心,省内高校在驻地设立的教学点;教育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经主办高校委托在鲁设置的学习中心;山东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习中心。
二、检查内容
《函授站设置管理办法》《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职责落实情况,主要是高校履行办学主体地位和责任以及对所属函授站(点)、学习中心监管与指导。函授站(点)、学习中心遵纪守法,政策制度执行,规范办学行为等情况。
三、检查安排
(一)函授站(点)、学习中心自查。函授站(点)、学习中心要认真做好自查自检工作,撰写自检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函授站(点)、学习中心的基本情况,2021级(2020年参加成考)注册人数(分层次、专业)、现有在籍学生总数,上年度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改进与创新的具体措施及成效,存在的问题或差距(招生宣传、学生管理、学习支持服务、教学和考试组织、经费管理等方面),下一步改进措施等。并及时将自检报告上传“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http://ygjg.sdcen.cn/portal/home.aspx)。
(二)主办高校自检。主办高校各自检查“监管平台”上的有关信息(如教学安排、考试信息、学费标准、学生信息等)填报是否完整;对本校函授站(点)、学习中心进行逐一检查,于2022年2月25日前,通过“监管平台”将检查结果提交给函授站(点)、学习中心所在市教育(教体)局。同时将年检总结报告(主要是合作办学、招生规范、广告宣传、教学及考试组织、经费管理、优化调整等)经学校研究同意并盖章后,以PDF格式报送我厅,发至电子邮箱:jixujiaoyu@shandong.cn。
(三)市教育(教体)局检查。市教育(教体)局受我厅委托,对高校在本市区域内设立的函授站(点)、学习中心进行检查,并视办学情况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检查函授站(点)、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相关资质,办学条件、规范招生办学情况,教学辅导等学习支持服务记录,考试组织安排等记录。检查结果于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监管平台提报。
(四)省教育厅复核。我厅对各市教育(教体)局上报的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并视情况组织对函授站(点)、学习中心进行复查。
四、检查结果处置
检查结果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合格的函授站(点)、学习中心,主办高校可根据规划安排其做好年度相关协助招生、教学和管理工作。
(二)限期整改的函授站(点)、学习中心,主办高校要指导督促其认真整改。根据整改落实情况,由主办高校提出复查申请,我厅组织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责成主办高校予以撤销。
(三)不合格函授站(点)、学习中心,主办高校应予以撤销。
(四)对撤销的函授站(点)、学习中心,主办高校应会同其依托建设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确保完成现有在籍学生培养任务。
各有关高校要切实履行办学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校级层面决策流程,合理优化布局,加强对函授站(点)、学习中心的监督管理,控制其招生规模,强化教学组织指导,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联系方式:省教育厅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 邹建梅、尤春海,0531—51793817、86428568(监管平台)
山东省教育厅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