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四川省教育厅印发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实施细则》(简称《中小学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幼儿园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项细则)。现将有关精神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两项细则?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均明确提出,要“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推动师德建设常态化长效化”。2018年11月,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认定、处理类型、处理权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并要求各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起草《中小学实施细则》《幼儿园实施细则》。
二、两项细则起草的依据是什么?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三)《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
(四)《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号)
(五)《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9号)
三、两项细则起草的过程是怎样的?
2019年5月,四川省教育厅牵头成立《实施细则》起草工作组,赴成都、绵阳、凉山州等6个市州、12个县区开展调研,并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总体要求和框架,结合我省实际,草拟了《中小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幼儿园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全面征求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级相关部门、21个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充分参考借鉴江苏省、湖南省、青海省等已出台的实施细则。经多次与相关部门研究、沟通,综合采纳最终形成终稿。
四、两项细则实施的原则是什么?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五、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一)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在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或幼儿园保教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或在校园(幼儿园)内参与、组织宗教活动。
(四)通过课堂、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产生明显负面影响,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歧视、侮辱学生(幼儿),虐待、伤害学生(幼儿);
(七)在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或幼儿园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八)在幼儿园工作时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活动。
(十一)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十二)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影响公平、公正履行教育职责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或变相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幼儿读物、玩具、社会保险等,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三)组织、参与有偿补课,经营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有偿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四)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信息。
(十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六、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种类有哪些?
两项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七、行使处理权限的主体是谁?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幼儿园)教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幼儿园)或学校(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幼儿园)决定的,应当报学校(幼儿园)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幼儿园)(含培训机构,下同)教师由所在学校(幼儿园)决定,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学校(幼儿园)教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幼儿园)或学校(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幼儿园)决定的,应当报学校(幼儿园)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学校(幼儿园)决定,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幼儿园)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八、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程序是什么?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被调查教师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告之教师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被调查教师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被调查教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三)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学校(幼儿园)或学校(幼儿园)主管部门作出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印发处分决定。
(五)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九、违反两项细则有什么后果?
(一)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其岗位聘任、年度考核、工资待遇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取消其在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晋级等方面的资格。
(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因违反职业道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撤销荣誉称号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三)教师受到处分的,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四)学校(幼儿园)在招聘、调动教师时,须查询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并根据查询结果确定是否聘用。
(五)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四川省教育厅
2021年7月19日
点击查看: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四川省幼儿园教师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教〔202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