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入教育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媒体专栏 > 广西公布校外培训行为“十严禁”清单畅通群众监督渠道

广西公布校外培训行为“十严禁”清单畅通群众监督渠道

发布时间:2022-02-19 16:23:43作者:佚名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广西“双减”工作,深化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治理,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切实发挥好公众监督作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月26日下发《广西校外培训行为“十严禁”》,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开发“双减随手拍”便捷投诉举报平台,加大对违规校外培训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防止“校外培训”反弹变异,持续巩固“双减”成果。

广西校外培训行为“十严禁”清单

  (一)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活动。

  (二)严禁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期间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

  (三)严禁学科类培训转入“地下”,以“直播变录播”“线下变线上”方式或以“家政服务”“众筹私教”“研学”等名义进行“一对一”“一对多”等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

  (四)严禁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及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五)严禁培训机构未按照政府指导价进行收费、未通过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进行收费、一次性收费超过3个月或60课时、未按照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版)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退费事宜等校外培训收退费相关违规行为。

  (六)严禁在消防、住建、环保、卫生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开展校外培训。

  (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择校培训及竞赛、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开展培训、勾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诱导或者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等加重学生校外学习负担的行为。

  (八)严禁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以及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的广告行为。

  (九)严禁培训机构未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劳务协议,未按时发放工资。

  (十)严禁未遵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违规开展培训。


原文链接:http://jyt.gxzf.gov.cn/jyxw/jyyw/jyt/t1122044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教育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教育法治网 jy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