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教〔2022〕8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省中等职业院校生均经费管理,结合中央和我省关于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黔财教〔2016〕157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中五(一)修改为“中职学校生均财政拨款资金主要用于提高学校经费保障水平,提升综合办学能力,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用于保障人员经费、日常运转支出、事业发展支出等”。
二、将《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中五(七)修改为“中职学校生均财政拨款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报批后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