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教〔2022〕7号
省属有关部门、各省属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生均经费管理,结合中央和我省关于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公办普通高校生均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6〕113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贵州省省属公办普通高校生均管理办法》中第七条“省级财政对省属普通本科高校按照平均生均财政拨款水平不低于12000元进行预算安排,其中:按学科类别对医学类和工学类的公用经费部分按1.4和1.2的折算系数计算。对省属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2016按生均10000元标准、2017年及以后年度按12000元标准安排生均财政拨款,高职、高专学校附设中职、中专学生,1名全日制学历教育中职学生折合为高职学生0.5人”修改为“省级财政对公办省属普通本科高校按照本科生12000元/生·年进行预算安排,其中:按学科类别对医学类和工学类的公用经费部分按1.4和1.2的折算系数计算。同时,研究生按18,000元/生·年、博士生24,000元/生·年的标准进行预算安排”。
二、将《贵州省省属公办普通高校生均管理办法》中第十条“省属普通高校生均财政拨款用于提高学校经费保障水平、提升综合办学能力,具体由学校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和自身实际,统筹用于人员经费保障支出、日常运转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及偿还债务支出等”修改为“省属普通高校生均财政拨款用于提高学校经费保障水平、提升综合办学能力,具体由学校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和自身实际,统筹用于人员经费保障支出、日常运转支出、事业发展支出等”。
三、将《贵州省省属公办普通高校生均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修改为“省属普通高校生均财政拨款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报批后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