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教〔2022〕6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省高等职业院校生均经费管理,结合中央和我省关于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黔财教〔2015〕255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将《关于建立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三(三)中“生均财政拨款资金主要用于学校保教学、保运转和促进内涵建设发展,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和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外人员支出;对有银行贷款或新校区建设的公办高职院校,要统筹生均财政拨款和学校事业收入做好债务偿还和建设支出安排”修改为“生均财政拨款资金主要用于学校保教学、保运转和促进内涵建设发展,具体由学校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和自身实际,统筹用于人员经费保障支出、日常运转支出、事业发展支出等,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和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外人员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报批后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