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记者从浙江省宁波市教育局获悉,新版《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将于当天起施行。这份新出台的文件,重点突出了对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分类督导,建立人民教育督导员制度,并首次明确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督导。
宁波强调,今后将对幼儿园、中小学、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民办学校、社区学校等实施分类督导。同时,首次明确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督导,包括对办学资质和教师资格、办学场所和设施的安全、培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费用的收取和退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在职教师在培训机构违规兼职等情况进行督导。
宁波要求,责任区内每所学校至少指派一名责任督学,并建立责任督学定期轮换制度。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学校实施每学期不少于两次的经常性督导。还将在全市设立人民教育督导员制度,从社会公众中选聘有权威性和代表性、“讲政治、懂教育、敢担当”的人员担任人民教育督导员。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公众投诉举报较多的教育教学问题实施督导时,明确应当邀请人民教育督导员参与。
据了解,宁波当前已构建起了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所有区(县、市)已经成立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也建立了学校视导机构,积极探索学校内部的视导和评价制度,并在市直属学校首创增设教育视导室,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办学行为等进行视导。
当前,宁波形成了专、兼职督学、特聘督学和副总督学等组成的专业化队伍,聘请了市级专家、学者、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其他部门领导以及教育行政、教育专业人员,初步形成了一支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1000余人的专业化教育督导工作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