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基函〔2022〕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等要求,巩固招生改革成果,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维护良好教育生态,助推义务教育“双减”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儿童少年入学权益
1.依法保障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益。各地要全面贯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建立“一对一”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帐,并全力做好劝返工作。各地各校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儿童少年依法接受教育。
2.积极保证学位供给。要依据各学段学龄人口增长变化情况,精准规划中小学校布局,加大资源建设力度,持续增加学位供给。要主动顺应教育改革发展趋势,积极推进招生入学工作改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就学需求。要严格落实起始年级按省定标准班额办学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大班额,遏制“超大规模”学校。
二、落实管理责任,科学确定招生计划和范围
3.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各地要统筹公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按照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部署要求,进一步调整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不断优化义务教育结构。要综合生源情况、学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科学编制和下达招生计划。要严格招生计划管理,落实热点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所有公办民办初中的政策,坚持指标到校,确保分配比例高于国家要求,并向薄弱初中倾斜。
4.科学合理划定片区。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学龄人口分布情况,为每一所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确保全面实行划片就近入学。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的,各地要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片区范围。
5.严格规定招生范围。各地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的要求。民办学校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市、区)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设区市教育局的,可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市、区)招生,不得跨设区市招生。
要严格落实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属地招生政策。地处县域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设区市教育局统筹确定。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范围应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生源不足的,可由设区市教育局在辖区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所有公办、民办普通高中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
三、突出重点环节,确保招录过程规范有序
6.规范报名信息采集。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原则,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要按照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等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7.规范招生录取行为。要严格实行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同步招生政策,科学合理确定招生时间,做到招生时间一致,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各地各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掐尖”招生。
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公办学校采取登记入学或书面通知入学,热点公办学校的空余学位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其初中招生在保证小学直升需求后仍有余额且多余名额少于报名人数的,也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各地要切实贯彻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严格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方案,按照确定的招生范围、计划、标准、时间和方式统一组织招生录取。
8.规范特殊类型招生。义务教育阶段体育、艺术类专门学校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招收特长生,招生时可以进行相关技能测评,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其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
各地可以选择部分具有特色办学基础的普通高中,实施自主招生。招生名额纳入学校统一招生计划,不得超过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招生方案要报经设区市教育局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招生工作要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结束后进行。除体育、艺术类型可在设区市范围招生外,其他类型在规定的属地范围内招生。
普通高中举办的创新人才培养试点班,其培养方案和招生办法须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不得擅自举办。承担青少年航空班等国家特殊人才培养任务的普通高中,其招生按原批准的办法施行。
各类国际班和境外课程班,其境外课程、招生计划、收费许可等须报省教育厅备案,招生纳入统一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原则上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按照《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9.强化信息平台运用。各地要用好义务教育学校统一招生录取信息平台,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通过平台逐步实现招生资讯发布、网上报名、信息采集、材料审核和区域内统一招生录取等工作,切实为群众提供便利,强化同步招生监管。各设区市要通过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切实加强招生计划和录取过程监管。省级中小学招生入学数据平台将进一步提升服务功能,保障全省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统筹与数据管理。
10.强化分班与学籍管理。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分班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分快慢班。各地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做好学籍注册和管理,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不得擅自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接手续。
四、坚持公平原则,保障特殊群体平等受教育权益
11.保障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入学。各地要健全义务教育学校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实行积分制入学的地方,要切实保障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够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班级。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切实做好留守儿童少年、特需儿童少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及服务保障工作。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2号)精神,做好随迁子女进入普通高中的招生录取工作。
12.保障适龄残障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障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障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有条件的地区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各地应依法对残障儿童少年开展教育评估认定,明确科学安置方式并予以落实。
13.落实优抚对象、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优抚对象,要依规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优秀归国留学人员子女等的入学问题,要明确具体办法,协调办理入学手续。优抚对象、高层次人才子女由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根据学校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优抚对象、高层次人才子女名单(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从2022年开始,取消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分政策。
五、强化组织管理,确保招录工作阳光健康
14.加强组织领导。中小学招生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招生管理工作。要抓紧科学研制本地中小学招生工作通知,认真做好招生工作部署,指导辖区内县(市、区)制定具体招生工作方案,统一规范招生录取办法。各设区市的招生入学方案要于5月上旬报省教育厅备案。
15.严肃招生纪律。各地要组织招生纪律再学习,进一步明确要求,全面落实“十个严禁”:严禁以各种方式阻止学生参加中考;严禁提前招生、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普通高中免试招生;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16.强化督查追责。各地要适时开展逐校排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要将招生入学工作作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阶段性重点内容,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常规性督导。要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规违纪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出现招生工作把关不严、监管不力、违规建立学籍等的,要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人的责任。要执行督查通报制度,定期通报辖区内招生政策执行情况和入学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17.营造健康氛围。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深入细致解读招生入学政策,努力争取学校、家长、学生和社会对政策的了解、理解与支持。对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要引导广大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有招生政策调整的,要做好宣传和引导,提前认真研判,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要加强舆论引导,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平稳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不断提高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公平入学的长效机制。要科学统筹疫情防控与招生入学,确保各项工作安全平稳实施。要通过招生入学改革,维护县域高中健康发展生态,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特色多样发展。
省教育厅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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