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转发教政法厅函〔2022〕4号文件
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通知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4月25日,教育部办公厅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为深入做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各院校要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作为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作为2022年职业教育活动周、落实全省教育系统普法规划和“十四五”时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精心部署安排,持续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活动,着力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深入开展学习研讨活动。各地各院校要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作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院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组织集中学习研讨。要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干部、教师培训规划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主题班会、专题教育的重要事项,综合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座谈研讨、学术报告等开展学习贯彻工作。
三、不断扩大宣传覆盖范围。各地各院校要统筹用好各类媒体,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积极面向社会各界宣传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推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正确看待和选择职业教育,不断增强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和参与度。
四、推动政策法规落地落实。各地各院校要按照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法律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职教高地建设,确保“一地一案”“一校一案”落地见效。要全面清理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加快完善职业教育政策制度体系,凡与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统一适用法律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五、开展“新职教法大家谈”活动。从5月开始,我厅将开展“新职教法大家谈”活动。原则上各市、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各市、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局长和各职业院校党委书记、校长均应撰写文章,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热烈欢迎社会各界学者、专家供稿。每篇稿件一般不超过2000字,请于5月4日前将稿件发送至指定邮箱。我厅将在“山东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山东教育发布”APP、山东教育报刊、山东教育卫视、《大众日报》教育周刊等教育媒体矩阵发布,并向省级及国家层面主流媒体推荐。在组织好相关文章撰写的同时,请各市、各高职院校于5月16日前报送职业教育活动周期间宣传贯彻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情况。
联系人:姜涛,联系电话:0531—51793808,电子邮箱:zjc04@shandong.cn。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