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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涉考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4 01:58:01作者:佚名来源: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涉考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教育(教体)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招考委2022年教育考试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现就进一步强化涉考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市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工作,切实提高培训机构、培训从业人员、学员及家长的守法意识。要积极开展考试作弊警示教育,以案说法、形成震慑,让培训机构充分认识到考试违法违规的严重后果和危害,坚决抵制考试作弊行为。要督促培训机构常态化开展多种形式诚信教育,引导学员文明诚信考试,杜绝携带手机入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市要对辖区内的涉考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台账。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部门加大日常检查巡查力度,通过查阅证照、寻访学生、网上监督、实地查看等形式,重点检查培训机构故意错误解读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开展“保录包过”违规宣传、违规获取试题和答案、诱导和组织考生作弊、违规传播涉考信息、煽动考生上访、进入校园张贴简章和广告等违规违法行为。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理。

  三、坚决打击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各市要严肃查处培训机构涉及考试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黑白名单制度。对组织或参与作弊的培训机构,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要将举办者和从业人员的考试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和不良从业记录,并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组织或参与作弊的从业人员,责令培训机构予以解聘;对产生恶劣影响的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依法撤销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教育厅

  2022年5月8日

  

  


原文链接: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22/5/10/art_11990_10300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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