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
2018年我省重启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以来,各示范高中建设校按要求积极开展薄弱校对口帮扶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发挥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示范性建设普通高中(以下统称为“示范高中”)示范辐射作用,现就做好新一轮示范高中对口帮扶薄弱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对口帮扶工作,是示范高中建设和发挥效应的重要内容。示范高中要主动担当,勇于作为,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健全完善优质学校辐射带动区域教育发展的有效机制,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助力加快构建优质均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主要任务是立足当地、影响全市、辐射全省,每所示范高中分别选择省内3—4所公办普通中学开展对口帮扶,以公办薄弱初中与薄弱高中为重点,实施全方位深度结对帮扶,促进对口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显著提升,实现示范高中示范辐射效益最大化。
二、帮扶对象
帮扶对象中,原则上须包含本县(区)公办农村独立初中1所、本设区市外县域公办高中1所、其他设区市县域高中1所,鼓励将公办完全中学作为帮扶对象,帮扶范围涵盖其初中部与高中部。除乡村振兴重点县的学校外,省义务教育教改示范建设学校、一级达标高中及高中课改基地建设学校不纳入帮扶对象。被帮扶学校对应的示范高中学校仅限1所。
三、帮扶周期
帮扶期原则上与示范期或示范建设期同步,可分别确定为3-4年。帮扶周期中,我厅将对示范高中开展的对口帮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示范高中评估确认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帮扶工作须按照公益原则进行,不得额外收取帮扶挂钩费用,双方帮扶事宜以协议形式具体细化,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开展形式、涵盖内容,并经双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为推进跨市县对口帮扶,经双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同意,示范高中派驻到被帮扶高中学校的管理干部或学科教师,切实履责1年的,视同赴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待遇由双方学校或双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协商。
请设区市教育局将经双方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确定后的帮扶协议、本地区示范高中学校帮扶简明表(见附件),汇总报送我厅基础教育处,我厅将统一对外公布帮扶清单。报送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15日。
联系人:魏建龙,电话:0591-87091366,电子邮箱:jytjjc@fjsjyt.cn。
附件:福建省示范高中帮扶情况简明表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附件
福建省示范高中帮扶情况简明表
设区市教育局(公章): 填报人:联系方式:
序号 | 学校 | 对口帮扶对象(不超过4所) | |||||||
初中学校(1~2所) | 高中学校(2~3所) | ||||||||
学校名称 | 在校生数 | 教师数 | 学校名称 | 达标级别 | ×市×县、 城镇/农村 | 在校生数 | 教师数 | ||
1 | |||||||||
2 | |||||||||
… | |||||||||
备注:初中须为本县区独立初中(市属校按属地),高中须含本设区市、外设区市至少各1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