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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30 19:29:00作者:佚名来源: 山西省教育厅

  

  

  晋教基〔2022〕7号

  各市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中小学招生统筹谋划。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作为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助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维护良好教育生态。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政府法定责任,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将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作为解决招生入学矛盾问题的治本之策,立足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户籍制度改革、易地扶贫搬迁、适龄人口流动等因素,进一步优化中小学校布局,优先改善、加快提升城乡薄弱学校办学水平,为更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创造条件。 

  二、科学合理划定义务教育片区。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科学划定每所学校招生片区,确保应招尽招,实现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以单校划片为主,合理稳定就学预期;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并将热点学校分散划入相应片区,推进片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实行对口直升的,要均衡配置小学、初中教育资源,缩小片区间差距。片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公参民”学校转公等情况的,各地可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片区范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规范招生入学信息发布制度,学位供给紧张的区域要及时发布预警提示,妥善做好分流工作,严防产生新的大班额和大校额。

  三、全面落实公民同招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要求,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要按照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总体要求,分别明确小学、初中学生录取的具体方式和规则,切实保障入学机会公平。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家要求严格调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县级总体招生规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执行并报市级审核分校招生计划。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采取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方式实行划片登记入学,也可采取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方式入学。采取学生自愿申请方式入学的,一律通过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的管理平台实行网上报名,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应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招生计划、报名情况和随机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参与摇号未被录取的学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公办学校学位空余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不得择校。在九年一贯制(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连续就读满六年的应届小学生可直升本校初中,意愿直升人数大于初中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初中招生结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实行均衡编班。

  四、规范招生报名信息采集。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各市、县(市、区)要尽快建设和完善统一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学生相关信息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加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和监控,严格按规定做好学籍录入、接转、接续等工作,确保“人籍一致,籍随人走”。

  五、严格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各地要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加快推进乡村振兴,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共同参与的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机制,完善“一县一案”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健全人口大数据比对机制,精准摸排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流向,及时掌握学生学籍状态,纳入台账动态管理,推进控辍保学从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严防学生无正当理由长期请假造成事实辍学,确保义务教育“一个都不能少”。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小学和初中要密切配合,跟踪“小升初”毕业学生去向,初中学籍注册时间截止后,初中学校要及时向学籍管理部门报告尚未报到的已分配小学毕业生。对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未接续初中学籍的小学毕业生,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排查,落实家长监护责任,书面告知法定义务,严防辍学。严厉查处社会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送子女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加大行政和司法劝返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六、持续巩固普通高中“阳光招生”成果。落实普通高中属地招生和公民同招。原则上,普通高中在驻地县域范围内招生(县或县级市),地处城市主城区的学校可在驻地市辖区或若干个市辖区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各市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到校分配比例不低于60%,原则上不跨县域分配指标。在去年基础上进一步减少优质高中跨县域招生,2024年实现县域招生。各市要全面运用省级或市级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网络平台,普通高中招生一律实行招生计划公开、考生网上自主填报志愿、网上统一录取。加强招生录取过程管理,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考生未参加2022年度中考和未在网上填报志愿的,一律不能被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未经统一网上录取,一律不能进行高中新生学籍转接。各地不得将普通高中招生(包括补录)权限下放至普通高中学校。要在正式招生前公布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须于8月20日前结束。9月1日前,各市招生部门将本年度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结果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备案,并同步移交市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由学籍管理部门按权限建立学籍。

  七、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各地要落实多部门协同联动的残疾儿童评估鉴定制度,“一人一案”做好安置,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要认真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确保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以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按规定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对回户籍地参加中考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试招生报名服务工作,保障随迁子女能在户籍地顺利参加中考。同时要严格审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参加中考相关资质,防止无序择校、“中考移民”。要重点关注脱贫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孤儿等特殊群体学生,做好组织入学工作。按规定落实好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

  八、全面保障招生工作落实到位。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指导所属县(市、区)细化招生入学具体办法。要全面加强招生入学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方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咨询方式等,加强对主要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解读工作,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报审批机关备案,严禁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协调机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加强风险评估和处置应对,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要加大对违法招生行为的预警,对轻信他人、许诺入学、违规超计划、无计划招生以及未经招生部门正规途径擅自招生的典型案例和严重后果做到广而告之,引导家长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严禁”规定(附后),畅通举报申诉受理渠道,切实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教育生态。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列入责任督学日常监管范围,扎实开展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采取“四不两直、双随机”等方式,对各地各校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进行督查,对违反“十项严禁”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并依据《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行严肃的追责问责。

  

  附件: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十项严禁”

  

  

  山西省教育厅

  2022年5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jyt.shanxi.gov.cn/xwzx/ggtz/202205/t20220527_6113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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