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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30 19:34:23作者:佚名来源: 辽宁省教育厅

  

  

  各市教育局、 中级法院、(分)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辽河公安局:

  2021年12月,教育部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同意,制定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5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宣传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加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履行保护未成年人法定职责的重要方式,是推动法治工作部门参与、支持学校治理的重要手段,对于增强学校师生权益保护、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完善中小学社会治理体系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确保《办法》正式实施后,各相关部门、各中小学校能够准确理解《办法》精神、准确把握工作要求。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切入点,推动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更好地发挥作用,提升学校治理能力, 强化学校安全保障,提高中小学校法治建设水平。

  二、完善制度,深化贯彻落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要加强机制共建,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凝聚深入推进法治副校长工作合力,切实提升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水平。一是鼓励各地建立由教育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包括法治综合管理部门如政法委、依法治理办公室等)参加的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协作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共同推动法治副校长工作实现无缝隙、全覆盖。二是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各类中小学校聘任需求,结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派出机关)工作特点,提出落实计划,共同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建立健全聘任、培训制度,参照就近就便原则,经各方协商一致,从人员库中确定聘任人选,由所聘学校颁发聘任证书。三是派出机关要健全完善遴选和考核制度,整合专业资源,根据学校需求和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从人员库中选派法治副校长,强化法治副校长工作的精准度,推动院(局)校合作制度化和常态化。四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各中小学校理清法治副校长聘任现状,按照《办法》要求,完成至少聘任一名由派出机关选派的法治副校长工作目标。

  三、突出实效,推动履职尽责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中小学校要扎实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以法治副校长制度为重要载体,发挥各部门在依法治校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推动法治副校长履职尽责,取得实效。一是充实法治副校长履职内容。各中小学校要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 准确掌握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将法治副校长履职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规划,丰富法治副校长履职方式,充分发挥各类法治副校长法律专业能力和特长,推动法治副校长深度融入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校园周边安全治理全过程。二是推动法治副校长履职“常态化”。各部门结合本行业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法治副校长在开学季、毕业季、国家安全教育日,“六一”儿童节、国家宪法日、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主题工作。三是强化法治副校长履职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将法治副校长工作统筹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规划,保障法治副校长履职时间和条件,并将法治副校长履职和学校评价反馈情况作为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奖励制度,支持、鼓励法治副校长履职尽责。

  各地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推进《办法》贯彻落实, 为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及时总结开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挖掘典型题材,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将法治副校长队伍打造成为推动学校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支撑,打造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力量,打造成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力支持学校工作、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品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原文链接:http://jyt.ln.gov.cn/zwgk/zxtz/202205/t20220527_4567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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