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自治区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期予以发布,现就《通知》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招生考试制度,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高中阶段学校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政策,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
为维护我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构建良好的教育生态,自治区教育厅先后多次组织相关市、县(区)和民办中小学校召开座谈研讨会,对照中央要求,分析梳理全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亟待规范解决的问题,研究制定了《通知》,从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制度、做好特殊群体招生入学工作、强化工作保障和宣传引导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2项具体工作措施。
二、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
推进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公办民办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用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在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招生,生源不足时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可在市域范围内招生。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从2020年秋季入学开始,实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信息登记和验证。
三、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制度
严格招生计划管理。严禁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严格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的60%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政策。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范围。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在市辖区范围内招生,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在县域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市域范围招生。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各市、县(区)要逐步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
四、做好特殊群体招生入学工作
保障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按照自治区和市、县(区)相关政策执行。做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对不同程度残疾的儿童少年采取随班就读、特殊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
五、强化工作保障和宣传引导
严格均衡分班和学籍管理。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试成绩为依据编班,严禁以实验班、兴趣班等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尖子班”。严禁中小学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建立招生入学预警制度。各市、县(区)要建立招生入学工作分析研判和风险防控机制,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做好入学服务和宣传引导工作。各市、县(区)要制定中小学招生入学方案,于2020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中小学招生入学平台原则上以县为单位建设,逐步实行网上报名、阳光招生,方便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和群众政策查询。
自治区教育厅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