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幼儿)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区教育大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教育厅联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厅、自治区总工会等七部门制定了《关于做好中小学生(幼儿)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就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建立中小学课后服务制度。《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减负措施的通知》等文件分别就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作出安排部署,为贯彻好落实好中央和教育部的部署要求,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做好中小学生(幼儿)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帮助家长解决学生“放学早、难接送”的后顾之忧,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培养学生兴趣爱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个性发展需求。
二、服务对象
课后服务的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在校(园)学生,主要以小学中低年级学生和幼儿园在园幼儿为重点服务对象。
三、服务时间
一般从周一至周五下午放学后(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始,具体时间由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根据季节和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四、服务内容和方式
服务内容主要是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和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服务工作机制。学校要建立家长申请、学校统一审核、班级组织实施。学生(幼儿)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
(二)规范经费管理。各学校要将课后服务费按照有关财经制度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产生的日常运行开支、活动消耗品购置等开支和参加课后服务教师及管理人员补助。
(三)加强队伍保障。课后服务以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为主。学校(幼儿园)开展课后服务可根据实际学生人数组班,对参加人数较少的可跨班级跨年级统筹组班,每个班应安排1名教师负责管理服务。
(四)做好安全防控。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参加课后服务学生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