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民〔2023〕1号
各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引导规范本市民办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组织开展北京市2022年度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办学状况年度检查评估(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及工作原则
(一)年检范围
经市教委批准成立或管理的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高校应参加年检。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党建引领,多维评价;
2.坚持部门协同,综合监管;
3.坚持目标导向,引领规范;
4.坚持促改促优,强化指导。
二、组织领导
(一)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总队联合成立年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研究确定年检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聘请专家审核年检材料和开展入校考察。
(二)领导小组委托北京民办教育协会(以下简称“民教协会”)承担年检具体实施工作。民教协会根据年检工作总体部署,负责组建专家组,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三、年检程序
年检工作包括学校自查、入校专项检查、专家组审核材料和入校考察等程序。具体安排如下:
(一)学校自查阶段(2023年1月-2月)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落实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及时组织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认真撰写完成自查报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2),如实、准确填报相关支撑材料;根据《2022年度审计任务书》(内容要求详见附件3)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二)专项检查阶段(2023年2月-3月)
专项检查由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包括安全稳定、食堂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等方面(内容要求详见附件4)。
民办高等学校、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要接受安全稳定、食堂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的专项入校检查。
2022年度开展全日制教育、2023年度已无全日制在校生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如申请转为非全日制机构,应及时向市教委提交申请。
(三)专家组审核材料阶段(2023年3月)
组织专家对民办高校自查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2022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度民办学校办学情况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材料审核情况和不同类型学校的办学现状,确定入校考察的重点问题。
(四)专家组入校考察阶段(2023年3月-4月)
根据年检材料审核情况,在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完成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委派专家组对所有参加年检的民办高校开展入校实地考察。专家组入校考察的时间、内容及日程安排,由民教协会提前通知。
入校考察将通过座谈、问询、核查档案资料等形式,实地考察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办学条件、法人治理、办学行为、资产与财务管理、安全稳定等内容。专家组离校前要和民办高校负责人交流考察意见,重点围绕学校办学思路及存在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在专家组入校考察时,学校应按照入校考察通知要求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四、结论及使用
(一)专家组负责根据专项检查情况、书面材料审核及入校考察情况,提出年检考察意见和结论建议。年检结论评定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日常巡查监管情况可作为参考依据。
(二)在审核专家组意见建议基础上,市教委与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会商确定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布。
(三)年检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有效期为1年。设立“暂缓通过”的过渡性评定等次,有效期至2023年9月20日。
结论为“通过”的学校,准予在下一学年招生,办学许可证到期后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结论为“不通过”的学校,根据年检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
结论为“暂缓通过”的学校,应在2023年9月20日前落实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间暂停办理办学许可证延续手续,暂停招生活动。2023年9月20日前完成整改并验收合格的学校,准予恢复招生活动,年检结论评定为“通过”;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学校,年检结论评定为“不通过”。
未参加年检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报送年检材料的,年检结论评定为“不通过”。
(四)以下问题将在年检工作中从严审查:上一年度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在本年度年检中仍未整改到位或继续存在的;新冠疫情期间拒不配合主管部门防疫要求的;向主管部门瞒报、漏报、错报或迟报重要信息的。
年检中发现民办高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将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四)年检结论可作为政府部门开展评选表彰、落实扶持促进政策、分类监管处置的参照依据。
五、有关要求
(一)民办高校撰写、提供的自查报告和有关支撑材料、档案应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年检将不予通过。通过瞒报方式通过年检的,一经查实,将重新评定为“不通过”并向社会公示。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需如实说明学校账户使用情况;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不如实、完整披露学校财务状况的,将依法函告相关主管部门。
(二)自查报告首页应附有诚信承诺书,自查报告提供的附件材料需单独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三)学校应及时送交自查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A4纸打印,一式1份)、《审计报告》《民办学校办学情况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一式1份)。上述纸质材料报送民教协会,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bjminxie@126.com。
(四)年检工作所需费用由市教委专项经费统一支出。民办高校不得向专家组和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专家组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学校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
(五)年检工作将坚持从严管理、引领促进的工作导向,用足用好评价结果,进一步推动健全我市民办高等教育信用监管体系,推动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规范办学,提升首都民办高等教育品牌形象。对于年检中发现办学治校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将依法启动清退程序。
年检相关文件、表格等材料可登录市教委或北京民办教育协会网站下载。
网址:http://jw.beijing.gov.cn/
http://www.edu111.cn
北京民办教育协会联系人:何小嫄、王雪莹、王敏
联系电话:62344339 68987568 62387428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
邮政编码:100086
附件:
1.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22年度办学状况年度检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4.民办高等学校、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安全稳定、食堂食品安全、卫生安全专项检查要点
5.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检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民政局 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1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jw.beijing.gov.cn/tzgg/202301/t20230118_2904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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