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教监管函〔2023〕4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消费者委员会:
为营造良好校外培训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处关于开展校外培训“平安消费”专项行动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3〕5号)要求,现就校外培训“平安消费”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遏制校外培训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全面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有效解决学生家长合理退费诉求;坚决防治无资格资质、无质量保证、无安全保障的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整体提升学生家长消费保护意识,切实维护让人民群众放心、安心、舒心的校外培训消费环境。
二、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时间为2023年5-6月。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按照本文件的要求常态化开展培训领域“平安消费”的日常巡查和执法工作。
三、行动范围
本次专项行动范围包括各类面向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学生开展学科类、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尤其是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现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包括以教育咨询、文化传播等各种名义实际开展了中小学生艺术、体育、科技以及其他非学科类培训的公司、机构、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确保实现全覆盖。
四、重点任务
(一)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台账,全面排查和掌握校外培训机构实际招生人数和收费明细清单、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要聚焦是否存在超时段、超限额收费,是否严格落实政府指导价,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问题。针对所有招收学员的缴费清单和转账凭证,重点核查培训机构是否存在以任何形式的个人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收取培训费用问题。对培训机构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一次收取超过5000元等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退款工作。对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问题线索,要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查处。
(二)规范培训机构财务管理,严防校外培训财务风险。各校外培训机构要认真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教监管厅函〔2023〕2号)的要求。各地重点核查校外培训机构是否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未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机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清晰界定举办者与校外培训机构的边界,不得将校外培训机构与机构举办者混淆,包括举办者不得混淆个人账户与校外培训机构的账户、不得将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和财产视同为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的资金和财产。校外培训机构预收的费用属于机构的负债,严禁将其视作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的利润和资金。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强化成本意识,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加强成本管理。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须依法保障培训机构的法人财产权,培训期间,校外培训机构所有资产和资金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举办者个人、股东等)不得侵占、挪用、抽逃。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从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或分配剩余财产,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在年度财务结算、完成所有课程交付、依法税收后才能分配办学结余(利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本机构负债规模,改善债务结构,防范财务风险。校外培训机构在新开校址、作出重大决策、支付大额资金之前,应当认真评估未来可能出现的市场竞争风险、举办者(股东)纠纷风险、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风险,以及政策调整、出生人口变化等因素,审慎决策、稳健经营。校外培训机构出现影响正常运转的财务风险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校外培训预收费资金监管,守护学生家长缴费安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两个全面纳入”的要求,严格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重点要聚焦预收费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通过监管部门规定以外的方式收取培训费用,“体外循环”躲避资金监管的问题;是否存在“一刀切”,不按照“一机构一核定”原则核定风险保证金,资金监管流于形式的问题。
(四)加快校外培训消费纠纷化解,保护学生家长合法权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明确约定退费情形、退费方式等内容;积极探索加强预付费资金监管的有效方式,支持消委会组织通过调查、体查、参与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社会监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消委会组织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完善校外培训领域消费纠纷维权制度,畅通消费投诉渠道,广泛受理学生家长退费纠纷,让困难家长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各地消委会组织要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与有关部门密切沟通配合,推进多种渠道纠纷化解机制,有效化解学生家长退费投诉纠纷。
(五)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安全排查,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专门开展一次安全排查,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补齐补足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筑牢安全风险底线红线。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培训场所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整改不到位或不能确保安全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加强消费教育指导,增强学生家长消费安全意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消委会组织做好校外培训消费教育指导工作,通过发布消费提示、倡议书、宣传片、动画条漫等多种方式,宣传科学消费理念,加强对学生家长消费教育指导,增强学生家长消费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消费保护意识、安全责任意识,有效避免消费陷阱。
(七)规范校外培训行为,防范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有效用好网格化综合治理机制,将隐形变异培训排查纳入网格员日常排查重点内容;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双减”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做好对重点机构和人员的防范,精准有效建立防治隐形变异重点场所、重点人员、重点机构、重点网站等四张清单,针对“一对一”“住家教师”“高端家政”等突出隐形变异表现形式,要开展专题治理;用好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等公众监督力量,根据违规培训情况、投诉举报情况建立违规排查重点机构和个人台账,强化摸排跟踪和巡查检查,及时入账出账,做好动态管理;要加强日常检查,持续开展线上巡查,坚决防范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消委会组织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实施,把校外培训“平安消费”专项行动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大事要事来抓,切实维护好学生家长合法权益。专项行动要突出以县级为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省级、市级要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工作实效。
(二)细化工作安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牵头部门作用,制定行动方案,细化工作部署,压紧压实责任。对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抽查三级联动检查机制,县级负责牵头于5月底组织完成对县域内所有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情况全面检查及整改工作;市级要于6月中旬组织完成复查工作,复查抽取县(区)比例不低于1/2,机构数不得低于市域机构总数的10%;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单位通过组织交叉检查、开展专项督导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在6月底前对各地市进行抽查,抽查地市比例不低于1/2,抽查机构数不低于省域机构总数的5%。各地消委会组织要积极配合,推动校外培训消费纠纷化解工作,努力做好校外培训消费教育指导工作。
(三)加强行政执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校外培训领域的执法检查,约谈、提醒、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从严规范招生、培训、财务要求。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指导和帮助校外培训机构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招生、违反国家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无证办学、未落实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规定的,要责令培训机构认真整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强化督导问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督促培训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责任压实到每一个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包括实际控制人、所有股东)。同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将校外培训消费纠纷矛盾化解在基层;要将校外培训“平安消费”专项行动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推动层层落实。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要严肃问责,不定期通报违规行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消委会组织对照各项工作任务时间点,按时完成校外培训“平安消费”专项行动任务,于6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注重数据支撑)及排查表(见附件)发至邮箱gdxwpx@gdedu.gov.cn。
附件:校外培训“平安消费”专项行动排查表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