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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2 21:20:09作者:佚名来源: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师〔2023〕54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工作局,各高等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学校,省属各幼儿园:

  根据《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23〕1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教育厅

                                  2023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净化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强教职员工管理,建立健全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在我省前期试点实施基础上,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推进我省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平台(以下简称查询平台)进一步使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严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夯实教师队伍建设质量。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融入教师招聘引进等环节,做在日常、严在日常。完善我省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推动查询平台应用,以信息化、数字化提升教师队伍治理能力,为构建我省高质量教育体系奠定坚实的师资基础。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厅领导担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厅政策法规处、人事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教师工作处等处室的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负责综合协调、联络沟通、信息报送、检查督办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厅领导兼任,副主任由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三、查询要求

  (一)查询对象。我省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拟聘用教职员工,包括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人员。高等学校(含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其他普通高等教育机构、从事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下同)拟聘用教职员工,包括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人员。

  (二)查询节点。对我省拟聘用教职员工在入职前进行查询。

  (三)查询内容。查询拟聘用教职员工《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

  (四)查询主体

  1.我省各市县(区)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中小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县教育局)

  2.省属学校(幼儿园)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教职员工所在的学校。[责任单位:各省属学校(幼儿园)]

  3.我省高等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教职员工所在的高等学校。(责任单位:各高校)

  (五)查询程序

  1.各市县(区)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由中小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提交查询申请,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进行查询。(责任单位:各市县教育局及各市县中小学校)

  2.省属学校(幼儿园)拟聘用教职员工,由省属学校(幼儿园)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进行查询,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备。(责任单位:各省属学校(幼儿园)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3.高等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由高等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进行查询。(责任单位:各高校)

  四、结果使用

  拟聘用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情形的,不得录用,并由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拟聘用教师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聘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

  五、异议处理

  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的15日内向拟聘用单位书面提出,由拟聘用单位请求查询主体通过查询平台申请复查,聘用单位应书面告知查询对象复查结果。

  六、追责情形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省属学校(幼儿园)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未履行申请查询或者查询义务的;

  (二)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

  (三)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的有关信息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反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的情形。

  七、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省属学校(幼儿园)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积极宣传解读相关政策,营造推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清朗环境;

  (二)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省属学校(幼儿园)上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监督指导本地区(系统)学校查询平台试点工作的实施,规范查询流程,定期开展检查;

  (三)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省属学校(幼儿园)、各高校要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指导相关单位和人员加强信息管理工作,不得侵害查询对象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利。

  (四)省教育厅将对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相关单位(学校)和相关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


原文链接:http://edu.hainan.gov.cn/edu/0400/202306/863e4db65d924b6d8f31ae1e5eb9aae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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