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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实施细则(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14 20:57:34作者:佚名来源: 贵州省教育厅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23〕1号)精神,我厅拟定了《贵州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请于2023年7月25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省教育厅教材处邮箱(gzjcchu@126.com)。

  

  附件:贵州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

  

  联系人:省教育厅教材处 胡月 朱玉婷

  电话:0851-85280026 邮箱:gzjcchu@126.com

  

  附件

  

  贵州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更好地适应我省教育教学需要,充分发挥教材铸魂育人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2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中小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不含中职学校),中小学校使用的教材须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发布的教材目录中选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编教材统一使用。其他教材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我省中小学使用的教材。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的统筹管理,每年发布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领导和监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

  第五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一般不得选用境外教材,确需选用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六条 我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单位原则上为市(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经市(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教育质量高、管理能力强的普通高中学校也可作为教材选用单位。

  第七条教材选用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

  第八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学校校长和一线教师等各方面代表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具体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学科组由熟悉本学科教学教材的专家、教研员、一线教师等人员组成,人数原则上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一线教师数量不少于1/2,应来自不同学校(单位)。

  以学校为选用单位的,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可由本校管理人员和教师担任,应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专业人员参与。

  选用单位应建立中小学教材选用专家库,专家库中每个学段、学科专家人数不应少于每个学科组人数的3倍,学科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学科组组长在组建的学科组成员中由选用委员会确定或抽签产生。抽取程序和办法如下:

  (一)正式入围评审前两天之内,教材选用单位按学段学科随机抽取专家;

  (二)随机抽取的专家由现场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或单位。抽取专家人员名单确定后,当场密封并按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保存。

  (三)抽取专家所在单位和学校应遵守保密相关规定,不得泄露与专家本人和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进入选用工作现场后,签订保密和廉洁承诺书,上交移动通讯工具、电脑等可对外联络的电子产品,并按规定实行工作回避。

  第十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须政治立场坚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有丰富的教学或管理经验,专业人员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教材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以及与教材编写、出版发行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十二条教材选用工作应邀请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下,以全封闭方式集中进行。各教材选用单位启动教材选用工作前,需在选用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教材选用公告,向所有列入《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贵州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出版单位征集样书,接受出版单位申报,申报样书内容应与审定通过的版本一致。未按公告要求递交样书的,不作为备选用书。

  第十三条各学科组应当逐一研读、比较征集到的所有版本教材样书,开展小组讨论,每位成员独立评分,并将每位成员评分汇总,按照得分高低提出初选意见,写出评议报告,学科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选用委员会。

  第十四条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采取投票方式提出拟选用意见,确定拟选用教材版本。拟选用意见经选用委员会2/3以上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应将会议讨论情况和投票结果认真记录在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教材选用单位,选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非统编国家课程教材的,义务教育阶段每个学科不少于三个版本(含三个),普通高中不少于两个版本(含两个),以满足不同学校使用需求。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普通高中学校作为教材选用单位的,以其选用结果为准。

  国家课程教材必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省教育厅公布的《贵州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中选用。

  第十六条 教材选用单位党组织对教材选用工作负总责,对选用程序和结果进行审核,并将选用结果在本级教育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七条 教材选用工作完成后,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教材选用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材料包括选用方案、公示情况、选用结果等相关材料,教材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选用过程材料存档备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我省教材选用结果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要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评估机制。教材选用后,教材选用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面向覆盖教材使用区域内至少1/3学校的教师、教研人员、学生及家长等人员征求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监测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教材继续使用或更换的依据之一。与选用教材有利益关联的机构和人员不能参与监测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教材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教材使用周期内,除国家有统一要求外,一般不得中途更换。

  第二十条 经专业机构评估,确实存在与教育教学不相适宜的情况需要更换教材版本,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教材选用单位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不得影响教学秩序。

  国家明确要求更换教材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材更换工作方案,按时保质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教材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教材选用单位按程序重新选用教材: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三)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不可抗力除外);

  (四)擅自改动审定后教材内容的;

  (五)教材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教材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教材选用单位应提前谋划、准备教材选用事宜,教材选用工作原则上应在当年五月中旬前完成,为教材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教材选用工作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人士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教材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或使用计划: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知识性、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四)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五)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等工作;

  (六)发生教材应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教材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一)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为选用单位擅自选用教材的;

  (二)不按要求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的;

  (三)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四)违反选用程序和选用纪律的;

  (五)选用规定目录以外教材的;

  (六)对国家和省中小学教材目录删减后供教材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材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材正常选用秩序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本次教材在该行政区域的选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在全国通报;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教材选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教材选用方案和教材使用监测评估方案。各地要将教材选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教材配套的教辅材料选用工作可参考本实施细则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其他现行中小学教材选用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细则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jyt.guizhou.gov.cn/xwzx/tzgg/202307/t20230710_80784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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