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委管学校、厅直属实验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夯实教师队伍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23〕1号)要求,现就我省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通知如下:
一、查询对象
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下同)拟聘用教职员工(含校外培训机构招用人员,下同),包括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人员及校外培训机构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等。高等学校(含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其他普通高等教育机构、从事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等,下同)拟聘用教师;高等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参照执行。
二、查询节点
中小学校、高等学校拟招聘教职员工在录用公示或正式录用前,校外培训机构拟聘用教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须通过准入查询。
三、查询内容
(一)中小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查询拟聘用教师《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
查询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二)高等学校:查询拟聘用教师《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
四、查询责任主体
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中小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校外培训机构拟聘用人员的查询主体为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的查询主体为教师所在的高等学校。
五、查询方法程序
依托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对拟聘用的各级各类教职员工进行准入查询。
1.各中小学校拟聘用的教职员工,由拟聘用学校审核无误后汇总提交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查询。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拟聘用人员,由拟聘用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查询;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拟聘用人员,由拟聘用机构审核无误后报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集中查询。
2.高等学校(含民办)拟聘用的教职员工,由拟聘用高等学校进行查询。
六、结果使用
拟聘用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情形的,不得录用,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拟聘用教师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聘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
七、异议处理
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的15日内向拟聘用单位书面提出,由拟聘用单位请求查询主体通过查询平台申请复查,拟聘用单位应书面告知查询对象复查结果。
八、追责情形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未履行申请查询或者查询义务的;
(二)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
(三)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的有关信息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反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的情形。
九、工作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要积极宣传解读相关政策,共创开展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清朗环境;要监督指导准入查询工作的实施,规范查询流程,定期开展检查;要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指导相关单位和人员加强信息管理工作,不得侵害查询对象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利。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