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21﹞10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全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标准化建设工作安排,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于2023年4月17日-4月21日对第一批完成标准化建设的高校进行了实地验收,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示(见附件)。
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思政处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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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