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教监管〔2023〕1号
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巩固艺考培训专项治理行动成果,全面落实《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通知》,满足高中阶段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针对艺考培训的突出特点和实际情况,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制定了《加强面向高中阶段学生艺考培训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文旅、市场监管、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认真做好梳理和总结,于2023年11月底前将艺考培训治理及校内资源建设等工作情况报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联系人:孔德闻 电话:0351-3046877
邮箱:jgc@sxedc.com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加强面向高中阶段学生艺考培训规范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工作,满足高中阶段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针对艺考培训的突出特点和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高中阶段学生艺考培训规范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决策部署,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全面规范艺考培训行为,聚焦重点问题、重点环节,坚持育人为本、实事求是,坚持内外联动、标本兼治,坚持综合施策、稳步推进,到2024年艺考培训管理长效机制基本健全,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工作重点
1.落实证照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面向高中阶段学生,针对音乐类、表(导)演类、舞蹈类、美术与设计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类、书法类、戏曲类等高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高校校考考试科目开展相关专业能力培训,要坚持“先证后照、证照齐全”原则,须在取得办学许可证、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能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证照不全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培训活动。
2.规范机构管理。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要畅通审批渠道,强化机构名称审核,从严把关,培训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艺术院校、专业院团、行业组织等可能引发歧义或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县级艺术类培训主管部门要将机构统一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合规机构名单,并在全国监管平台对机构的艺考培训项目进行标识,2023年9月底前完成已有培训机构项目标识工作。艺考培训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培训教学活动应坚持正确育人导向,注重培养学生艺术核心素养,反对机械应试训练,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
3.加强人员管理。艺术类培训主管部门要督促培训机构落实艺考培训从业人员相关要求,确保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类别的职业(专业)能力,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落实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制度,机构不得聘用有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机构从业人员信息要进行公示并录入全国监管平台。
4.强化收费管理。艺考培训机构要坚持公益属性,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对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各地要将艺考培训收费纳入非学科类培训市场监测体系,予以重点监测。严格落实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要求,督促机构按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实施预收费全额监管。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鼓励机构采取先培训后收费方式运营。
5.落实“四个严禁”。严禁机构进行虚假商业营销宣传,炒作考试录取结果。严禁机构到学校开展招生,通过中小学校在职教职员工宣传推荐等方式获取培训生源,或以相关艺术院校及其教职工名义招揽生源。严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在职教职工、参与相关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和高校校考命题、评分(卷)的专家评委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机构的艺考培训活动。严禁机构与教师、评委等人员内外勾连、组织考试作弊、干扰考试秩序。对机构制造虚假信息、误导家长、借机牟利或扰乱教学考试秩序的,学校在职教职员工接受利益输送、获取资金回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强化安全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艺术类培训主管部门要督促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风险防范建设,保障未成年学生培训期间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对有一定危险性的专业训练,机构应设立专业人员保护、专业器材防护、专业教学规范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7.严守安全底线。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影视表演、舞蹈等含有肢体接触的培训项目,机构应确保培训场所透明公开,安装视频监控,不得在密闭环境中开展“一对一”培训。严厉打击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发生性侵、恶意伤害、虐待未成年人等恶性案件的机构一查到底,依法予以处理。
8.加强集中住宿培训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向学生提供住宿、餐饮等超出许可范围的服务,如需提供相关服务,机构应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符合消防、安全防范、住建、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相关要求,或由具备相关资质、符合安全标准的独立法人提供相应服务,并由学生自愿选择。机构开展集中住宿培训或接受外地学生,应向培训主管部门报备相关信息,落实人员、场地和条件配备等要求,确保培训安全。艺考集中住宿培训原则上应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寒暑假。
9.做好家校衔接。在学校无法提供艺考教学辅导的前提下,高三学生确需离校进行短期艺术专业学习,由学生及家长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约定各方责任。学校要为离校的艺考学生做好教学衔接,确保完成国家课程教学任务,满足学生文化课学习需求。在外培训期间,机构要与家长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严格落实培训机构主体责任和家长监护责任。
10.推动校内艺术教育提质增效。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办学,结合实际布局艺术类特色高中并支持其发展,对于有艺术升学需求的生源进行合理规划和培养。要加强普通高中学校艺术类专业教师配备,根据学校实际开设多样化艺术选修课程。学校教师承担校内额外的艺考教学、辅导及相应管理工作等计入工作量。
11.统筹利用社会资源。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统筹行政区域内艺术教育资源,为在校学生提供集中辅导。对于行政区域内资源有限的,可探索扩大统筹范围,统一规划布点。对于校内资源无法满足学生需求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引入校外培训机构艺考培训资源,为艺考学生提供集中辅导。
12.严格校外培训机构进校园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文旅等部门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及服务项目引入的标准、要求、程序、引进费用标准,在合规机构中确定允许引入的服务项目清单,及时公示,并动态评估调整。要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引进费用标准,并明显低于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水平。确需向学生收费的,各地可采取代收费等方式,坚持公益性原则,收费标准为引进费用标准扣除财政补贴。学校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清单内的服务项目,不得对代收费加价、获取收益,由学生自愿参加。
三、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双减”协调机制作用,按照非学科类培训管理分工要求,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艺术类培训机构审批、艺考培训项目标识、日常监管、收费管理、商业营销宣传等监管工作,压紧压实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盲区。
2.开展专项治理。各地要盯住秋季学期特别是艺考前后等重要时段,组织开展艺考培训专项治理,重点围绕培训资质、培训收费、培训安全、招考秩序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要建立教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公安等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提升综合执法协作能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现信息共享,线索及时移交,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形成警示震慑。
3.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做好艺考改革、培训治理、资源引入等相关政策解读,帮助学校、家长、机构等准确理解政策精神和改革方向,引导合理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认真总结经验,培育推广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