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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7 23:52:24作者:佚名来源: 宁夏教育厅

  

  各市、县(区)教育局,厅直属中小学: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和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招生行为,维护教育公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守“十项严禁”。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入学有关禁令,坚决整治违规招生。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学校不得在招生结束后,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将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培训证书以及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参考或依据;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口头承诺或签订录取承诺书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共建费”;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格学籍管理,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二、严格入学程序。义务教育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确保应入尽入。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入学统一在教育入学“一件事”招生平台登记入学,义务教育学校空余学位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统一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束之后,严肃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管理,严禁提前招生、指标挪用和违规跨区域招生。

  三、严格执行属地招生。全面落实普通高中“属地招生”要求,地处城(市)区公办普通高中在市辖区范围内招生,地处县域公办普通高中在本县域内招生。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育才中学及自主招生二类、三类学校按审定的范围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与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生源不足的,可由所在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在辖区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

  四、严格落实“公民同招”。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全部纳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生源不足时,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跨区域招生,但不得跨设区的市招生;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全部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五、严明招生纪律。各地要认真排查和严厉打击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校外培训机构通过自媒体宣传炒作与中高考成绩相关的内容,严禁招收借读生或以托管帮扶、合作办学等名义变相招收代培生,严禁收取借读费,严禁借招生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礼券等。

  六、严肃追责问责。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招生政策宣传解读,让社会和家长广泛知晓,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对不实招生信息要主动发声、及时辟谣、释疑解惑。要进一步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设立并主动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健全完善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招生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自治区教育厅开放全区学籍管理和招生入学工作投诉平台(见附件),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受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共同打击违规招生、虚假宣传、黑中介、恶意炒作等行为,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2024年全区学籍管理和招生入学工作投诉平台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4年7月11日         

  

        

  

  附件:

  2024年全区学籍管理和招生入学工作投诉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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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jyt.nx.gov.cn/xwdt/tzgg/202407/t20240716_4596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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