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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教,做好未成年人的守护人 ——写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之际

发布时间:2021-06-03 03:52:38作者:来源:

  原创 苑宁宁 从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施行。为精准把握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背景,深刻认识修订的意义和价值,深入理解修订内容,预判对学校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学校该如何应对等问题。我们特别邀请了全国人大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对此进行专业解读。

  《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1年,先后经历了2006年的第一次修订和2012年的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第三次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第二次修订以来,经过近9年的发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总体情况、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这决定了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是一次全面的系统性重塑,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自身的一次新发展;同时,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保护提出了更多新的具体的要求。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导思路和逻辑主线

  保护未成年人,说到底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实质上是一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权利背后是权益主体的需求。未成年时期是一个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化的过渡时期,在不同年龄阶段有着不同的需求。在此思路指导下,此次修订遵循未成年人成长规律及发展阶段特点,以各方如何满足未成年人在健康成长过程中的合理需求为逻辑主线,明确了以下主体的保护义务:

  一是规定了家庭保护义务。未成年人出生后,最先接触的是家庭,这就涉及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这就要求从法律上规定家庭必须履行保护义务。

  二是规定了学校的保护义务。未成年人三岁后,就要开始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这就涉及未成年人与幼儿园、中小学及其教师、同学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从法律上规定学校要履行保护义务。

  三是规定了社会各主体的保护义务。青春期后的未成年人,其身心会发生较大变化,特别是心理上越来越具有自主意识和独立人格,对家庭的依赖逐渐降低,开始有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生活,这就涉及未成年人与社会各主体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从法律上规定各种社会主体履行保护义务。

  四是网络空间保护义务。当前是网络时代,未成年人从出生后就与网络有着各种密切联系。一方面,网络成为未成年人成长和发展中的重要元素,是其社会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来源与必要途径。另一方面,网络作为虚拟空间和线上社会,有着诸多风险和不良因素,容易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涉及各方如何在网络空间内保护未成年人。

  最后,家庭、学校、社会和网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出现了漏洞怎么办?谁去促进家庭、学校、社会和网络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条件和环境?我国宪法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这就要求国家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这就要求国家从法律上规定政府和司法机关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和亮点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6大保护体系,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具体化、明确化,被认为是最大亮点。

  《总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总纲,贯穿于这部法律的始终,具有统领和指导其他各章的作用。本章就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给出了系统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回答了三个根本问题:什么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什么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如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一和第二个问题主要涉及立法目的,一方面明确未成年人的范围,另一方面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质,即平等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

  第三个问题具体包括以下要点:一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二是明确共同责任,需要各方共同参与;三是明确监护人的监护主责和国家予以指导、支持、帮助、监督的责任;四是政府的保障措施和统筹协调督促机制;五是明确群团组织的协助和社会力量的参与;六是切实可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报告制度;七是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掌握我国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八是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家庭保护》一章围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何履职尽责,给出了全面规定。首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保护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其次,从积极行为和禁止行为两个方面列举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具体内容,既有利于发挥法律的指示作用,引导监护人正确、全面履行职责,也为判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失职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和依据。最后,为防止监护疏忽,该章明确了一系列针对性要求,内容有: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决定相关事项时保障未成年人的参与,防止监护人独断专行;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时应当及时保护和报告,防止不闻不问;采取措施予以看护,避免处于无人照料状态;具有正当理由时方可委托看护,防止怠于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父母离婚时和离婚后应当合理处理抚养和探望等事宜,防止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保护》一章围绕育人、安全保障这两个基本点,规定了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就育人而言,坚持立德树人,既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特别是一些需要重点关注的未成年群体的受教育权,比如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行为异常或者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等等,又要保障他们休息、娱乐、锻炼的权利,避免加重学习负担。就安全保障而言,坚持校园安全风险零容忍,从建立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卫生保健、配备安保人员和设施、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和处理机制、建立预防性和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等方面都给出了明确要求。

  《社会保护》一章从增加积极因素和消除风险因素两个角度规定了社会各主体的职责。一方面,增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因素。比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定的公共场馆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交通等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鼓励大型公共场所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视信息。另一方面,最大程度消除或避免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风险因素。比如,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淫秽、色情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等,设立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提示制度,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禁止招聘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网络保护》一章从保障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逻辑出发,从内外因素入手,规定了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特别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各方的职责。从内因来看,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需要各方不断努力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使其不断提高在网络空间的防御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从外因来看:一方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需要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面共同负责、协同发力;另一方面,各方的责任也有所区别,特别考虑到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具有得天独厚的数字优势。具体来说,政府应当加强监管,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引导,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从网络不良信息提示、个人信息保护、预防沉迷网络、网络游戏和网络直播保护性措施、网络欺凌防治等多方面履职尽责。

  《政府保护》一章从政府及有关部门如何保障和促进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社会等领域享有的福利出发,分别规定了政府保护的工作机制、家庭教育促进、义务教育保障、学前教育和婴幼儿看护服务发展、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促进、校园安全及周边治安保障、适合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促进、卫生保健服务、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民政监护、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社会支持服务等措施。

  《司法保护》一章根据全面综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理念,按照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全貌,规定四大类内容:一是所有诉讼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一般性要求和制度,包括办案专门化、办案方式特殊性、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督促支持起诉和提起公益诉讼。二是特定家庭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三是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包括询问与讯问的特殊规则、被害人综合保护措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理方针与原则等。四是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也可以理解为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性,即需要以提出建议的方式督促改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和规范社会专业力量,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法律责任是保障法律得以实施、遵守的重要内容。《法律责任》一章根据第一至第七章的规定,分别明确了相关主体违反法定义务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附则》对有关术语和法律实施日期给出了规定。

  从以上内容不难看出,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了家庭的监护责任,加强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明确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6大保护主体,进一步压实了监护人、学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

  贯彻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的5项新要求

  从贯彻落实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发,学校保护工作应当重点回应以下5项新要求:

  一是树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念。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是各方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帝王”原则。对于学校来说,这一原则要求在处理涉及学生的任何事务时,都应做到关心爱护、平等保护每个学生,结合学生的具体情况给予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与隐私,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学生意见,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

  二是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首先,建立校内专人专门工作机制。校长是学生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开展保护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整合欺凌防治、纪律处分等组织机构、工作机制,组建学生保护委员会,并吸收学生代表参加,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及相关制度建设。其次,建立家校共育工作机制。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的有效联系机制,利用电话、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日常沟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状况;学校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或者情绪反应明显异常、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最后,建立校外支持工作机制。一方面,学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专业服务。另一方面,学校应当积极争取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探索校外专业力量入校制度,加强与司法、民政等部门以及从事未成年保护工作的相关群团组织的协同联系,充分利用和发挥他们的资源优势,增强学生保护工作的厚度、深度、广度。

  三是牢牢抓住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两项核心职责:立德树人职责、保障校园安全职责。从立德树人的职责来说,学校需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尊重和保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保障学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并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给予公正评价。其次,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实施融合教育,给予特别支持;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学校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帮助,必要时可以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人员的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帮助或者提供支持。最后,从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出发,切实加强目前教育内容中的薄弱环节,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开展青春期、安全、心理、法治、生命、健康、环境、禁毒和预防艾滋病、预防犯罪等专题教育。从保障校园安全的职责来说,学校应当以管理促安全,重点完善八个方面的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药品管理,防止学生滥用兴奋剂或者镇静催眠药、镇痛剂等成瘾性药物;卫生保健管理,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发现问题苗头及时进行管理、干预;校车管理,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网络管理,预防和干预学生沉迷网络,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课堂;教师管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预防和制止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定职责的行为;校园管理,定期巡查校园及周边环境,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风险;应急管理,制订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定期演练。

  四是切实履行强制保护义务。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并向主管教育部门报告备案。同时,学校应当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侵害学生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帮扶教育。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对于教职工能报告、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建立追责制度,准确认定教职工的失职行为,由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五是坚决杜绝触碰学校保护工作的红线。学校应当通过采取措施、定期核查、受理学生投诉等方式,坚决杜绝以下触碰红线的现象: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人学生;因学生及其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允许或者放任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信息以及商业广告进入校园;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以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隐瞒严重的欺凌行为以及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文载于《北京教育》(普教)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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