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四川省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清单〉和〈2020年部分中央在川单位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清单〉的通知》(川编办发〔2020〕200号)要求,现将《四川省教育厅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2020年版)予以公告。
四川省教育厅
2021年6月23日
四川省教育厅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
(2020年版)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1-1.筹备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1-2.筹备后正式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1-3.正式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1-4.筹备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及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
1-5.筹备后正式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
1-6.直接正式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
1-7.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许可
1-8.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立、合并许可
1-9.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1-10.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变更备案
1-1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变更许可
1-12.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1-1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延续审批
1-1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注销审批
2.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2-1.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初审
2-2.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初审
2-3.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3.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3-1.筹备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审批
3-2.筹备后正式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审批
3-3.直接正式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审批
3-4.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者变更审批
3-5.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名称变更审批
3-6.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类别变更审批
3-7.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变更审批
3-8.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终止审批
4.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
5.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5-1.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初审
5-2.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中国公民初审
5-3.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变更
5-4.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延续
5-5.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注销
6.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
7.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审定
8.教师资格认定
9.高等学校修业年限调整审批
二、行政确认事项
1.对民办教育机构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核确认
三、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1.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办学站点核准
2.换发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表1-1-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筹备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
责任主体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评审,告知申请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1-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筹备后正式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
责任主体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评审,告知申请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1-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正式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
责任主体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评审,告知申请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1-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筹备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及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 |
责任主体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评审,告知申请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1-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筹备后正式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 |
责任主体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评审,告知申请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1-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直接正式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 |
责任主体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告知申请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1-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许可 |
责任主体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变更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1-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立、合并许可 |
责任主体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立、合并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1-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
责任主体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1-10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变更备案 |
责任主体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变更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1-11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变更许可 |
责任主体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1-12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
责任主体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告知申请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1-13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延续审批 |
责任主体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延续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1-14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注销审批 |
责任主体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注销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2-1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初审 |
责任主体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初审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告知申请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2-2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初审 |
责任主体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初审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告知申请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2-3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
责任主体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初审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评审,告知申请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3-1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筹备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审批 |
责任主体 | 发展规划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筹备设立民办高等学校初审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人提交的(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并将考察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对民办高等学校筹设的申请作出初审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3-2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筹备后正式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审批 |
责任主体 | 发展规划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筹备后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初审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材料:(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并将考察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对民办高等学校筹备后正式设立的申请作出初审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3-3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直接正式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审批 |
责任主体 | 发展规划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直接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初审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五)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六)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并将考察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对民办高等学校直接正式设立的申请作出初审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3-4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者变更审批 |
责任主体 | 发展规划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民办高等学校举办者变更初审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民办高等学校举办者变更的申请作出初审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3-5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名称变更审批 |
责任主体 | 发展规划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民办高等学校名称变更初审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民办高等学校名称变更的申请作出初审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3-6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类别变更审批 |
责任主体 | 发展规划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民办高等学校类别变更初审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民办高等学校类别变更的申请作出初审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3-7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变更审批 |
责任主体 | 发展规划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民办高等学校分立、合并初审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申请作出初审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3-8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终止审批 |
责任主体 | 发展规划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提供如下材料:终止办学报告并附学校董事会决议、财务清算报告(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终止民办高等学校的申请作出初审决定并转报审批,不予转报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4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 |
责任主体 | 法规综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章程实施督导,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章程核准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核准申请予以核准,导致学校章程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从而影响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程序或条件,审核超时,导致核准工作混乱等不良后果, 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 4.干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影响结果公正的; 5.在章程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5-1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责任主体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评议,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5-2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中国公民审批 |
责任主体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中国公民初审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5-3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变更 |
责任主体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5-4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延续 |
责任主体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延续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5-5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注销 |
责任主体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注销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6
序号 | 32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利项目名称 |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 |
责任主体 | 基础教育处、教科院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的申请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政策,组织教材审查专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 决定责任:对教材审查专家意见进行审议,得出是否通过审定的结论,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7
序号 | 33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利项目名称 | 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审定 |
责任主体 | 基础教育处、教科院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的申请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查政策,组织专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 决定责任: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意见进行审议,得出是否通过审定的结论,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图管理条例》《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8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责任主体 | 人事与教师工作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高等学校提交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材料;材料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认定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认定条件。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4.送达责任: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制发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将认定结论通过所在高等学校通知本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1-9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高等学校修业年限调整审批 |
责任主体 | 高等教育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照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高等学校修业年限调整审批的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高校申请调整专业修业年限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审批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高校。 4.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准调整修业年限的专业办学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专业办学情况进行评价,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2-1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教育机构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核确认 |
责任主体 | 发展规划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民办高等学校变更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确实需实地查看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发布同意确认变更的文件,通知其按照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完成变更的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1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办学站点核准 |
责任主体 | 高等教育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照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举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办学站点各类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高校设立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办学站点相关办学条件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审批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高校。 4.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准通过的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办学站点日常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站点,责成主办学校进行整顿、停止招生或通知撤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2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换发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发展规划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予以核(换)发。不予核(换)发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核(换)发办学许可证的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关于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