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区直各有关厅局职改办,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职办〔2017〕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1〕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广西境内中等职业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不在广西境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在广西或人事档案托管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年以上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
职称评审。申报人的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四)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申报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取得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取得职称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二、申报评审相关条件
(一)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推荐、评审的条件按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8〕76号)执行。
(二)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53号)要求,实施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职称“双定向”评审政策适用于我区大化、都安、隆林、那坡、三江、融水、罗城、乐业等8个挂牌督战县专业技术人员(含县城所在地及驻县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可视情况放宽至大专,申报中级职称最低学历可视情况放宽至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且对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人员不做论文、科研条件的硬性要求,实施期限为2020—2023年。
8个挂牌督战县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申报“双定向”职称或通用职称,在同一年度内不能同时申报两种职称。获得“双定向”职称的人员,颁发标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证书,在8个挂牌督战县范围内有效,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依据。
(三)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三、评审时间安排
(一)正高级讲师及区直中等职业学校(不含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所属中职学校)高级讲师等评审:个人网上申报、单位审核推荐及各级、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汇总审核上报时间为2021年8月1日8:00起至2021年9月30日24:00止,逾期视为放弃本年度申报。
2021年10月20日24:00为申报材料被退回修改补充材料截止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二)高级讲师及以下评审:由14个设区市或各相关部门自行安排,原则上于11月中旬前完成评审、组织审核、职改办抽查复核及评审结果公示。
(三)申报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教育教学课题及其他业绩成果统计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
四、评审组织
(一)今年我厅将组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讲师及区直中等职业学校(不含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所属中职学校)高级讲师等评审工作。申报材料由学校所在市职改办、教育局职改办或厅局职改办按程序统一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人员均须参加专业答辩,答辩安排另行通知。
(二)按照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14个设区市职改办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职改办负责所辖(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尚未能自主开展评审的市(单位)可采取委托评审的方式开展。
五、其他评审相关要求
(一)2021年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统一使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申报人通过登录“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http://www.gxrczc.com)进入“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量化等硬性条件申报材料实行“清单制”(详见附件1),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按系统规定模块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签署承诺书。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在指定位置填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申报人应根据“清单”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员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把关,同时提供“材料审核记录表”(附件2),原则上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三)申报人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学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四)申报人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每人每年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总学时不低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低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申报人申报前需完成规定的2021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教师每年专业科目所修学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桂教师范〔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每位教师完成桂教师范〔2016〕18号文规定年度培训学分要求的,等同于每人每年完成不低于60学时的专业科目培训学分要求,并及时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ptce--gx12333--net.zipv6.gxzf.gov.cn/)进行专业科目学时登记。
(五)辅助材料。以下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
1.破格申报的,无需提前单独审批,由申报人在申系统中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经申报评委会组建单位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2.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正确填写,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共享数据及关联材料无法查询或印证的,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的身份证号不一致,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姓名、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六)各单位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审核把关责任。属于档案托管的,所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单位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材料报送到相关评审会。
(七)学校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须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原件并向全体教职工说明公示地点,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相应评委会推荐参评。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单位推荐上报后要随时关注本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如有被退回情况的,应督促申报人员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八)学校或有关单位应按照评审程序审查、组织评议推荐,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不具备条件的”等方面给予评价。
(九)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十)建立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列入自治区职称评审黑名单的人员,在规定的不得申报年限结束前,不得申报。
(十一)评审收费。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收费标准仍按桂价费字〔2006〕359号文件规定执行:正高级450元/人·次,副高级380元/人·次、中级230元/人·次、初级150元/人·次。本次由我厅组织的评审,申报采用网上缴费的方式,请申报人在材料提交后及时关注系统流程进度,当申报系统显示“初审通过”,请按系统提示进行缴费。不在我厅评审的缴费方式由各区市自行确定。
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教育厅 1923室,邮编:530021。联系电话:0771—5815203、5815142。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2.材料审核记录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