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2021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教外司办学〔2021〕478号)及《教育部学位中心关于2021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办学单位申报、教育部学位中心组织实施评估,现将2021年浙江省参加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机构及项目自评信息进行公示(见附件),公示时间为2021年7月30日至8月9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情况有意见和建议,均可通过来电、来信形式向省教育厅反映。个人反映请署真实姓名,单位反映请加盖公章。信件有效期以邮戳为准。联系电话:0571-88008987,88008986;传真:0571-88008993,通讯地址:浙江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编:310014)。
附件:浙江省2021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自评信息(网址:http://www.cdgdc.edu.cn/hzbx/bx/ssck.action?gsxxlb=2&ssdm=33)
浙江省教育厅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