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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十八批自治区 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和第十二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9 16:39:23作者:佚名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各有关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切实提高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培育一批具有办学特色的普通高中,促进全区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修订)》(桂教基教〔2013〕46号),我厅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对桂林市国龙外国语学校开展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对横州市第二高级中学、融安县高级中学、柳州市第六中学、灵山县新洲中学、桂平市第三中学、东兰县高级中学、巴马瑶族自治县高级中学、贺州第四高级中学开展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现将评估结果公布如下:

  桂林市国龙外国语学校通过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为第二十八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牌匾。横州市第二高级中学、融安县高级中学、柳州市第六中学、灵山县新洲中学、桂平市第三中学、东兰县高级中学、巴马瑶族自治县高级中学、贺州第四高级中学通过

  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为第十二批通过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学校。

  各有关学校要主动适应高考综合改革和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加快消除大班额,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全面发展素质教育,转变普通高中育人方式。优化课程实施,创新教学组织管理,加强学生发展指导,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要与当地薄弱普通高中、乡镇普通高中建立结对帮扶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区域内普通高中共同发展。

  各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评建结合,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努力打造理念新、师资强、课程优、管理精、质量高、特色明、声誉好的示范性普通高中。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指导学校按照评估专家组提出的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认真制订整改方案,扎实整改。我厅将于评估结束期满3年后,组织复查评估,重点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学校接受评估过程中作出的承诺进行复核。评估结束至复查评估期间,各学校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当年度的整改工作情况及内涵发展工作报告,对未按照评估要求兑现承诺和进行整改,达不到标准的学校,将取消其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2年1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jyt.gxzf.gov.cn/zfxxgk/fdzdgknr/tzgg_58179/t112733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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