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教发〔2020〕9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推行基础教育校长职级制度改革,是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基础教育校长队伍的重要举措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21号)都提出“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拓展职业发展空间,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建设”。《云南教育现代化2035》及《加快推进云南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云发〔2019〕19号)将推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列为重点工作之一。
二、目标任务
云南省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基本任务是基于对校长的科学评价,建立校长的职业阶梯制度,形成专业职级系列。主要目的是建立专业发展制度,促进校长不断成长进步,建立针对校长的专业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公开程序、公开竞争、公开评价,将中小学校长职级分为5个级别,每个级别具有不同的任职资格、条件、岗位职责要求。评定校长职级,鼓励参评对象的多元来源,使“有能者居之”。力争实现增强校长队伍活力,清晰校长角色定位,建立符合校长队伍成长规律的校长管理机制和城乡教育人才均衡配置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是校长职级制改革覆盖从幼儿园到普通高中的校(园)长队伍。《实施意见》按照基础教育不同学段校(园)长专业标准,从办学思想、专业能力、管理能力、任职资历和办学成效五个维度分学段提出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评定标准、评定条件。
二是建立校长职级分级评定制,根据校长职级评审认定方法,由州市和县市区教育部门分级评定相应的校长职级。
三是规范了校长职级评审的程序和内容。《实施意见》要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评审委员会,委员会应该由各级各类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负责提供校长职级评审、考核等专业意见。
四是明确规定基础教育学校校长应当从具有校长职级的人员中选聘。教育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已评定校长职级的人员中选聘公办基础教育学校校长。未评定校长职级的人员不得担任基础教育公办学校正职校长。
五是明确校长职级降级与退出的情形。
六是建立校长职级奖励制度,以激发校长的工作热情和动力,实现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