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以来,各地(校)完善教育乱收费治理机制,加强教育收费制度建设,深入开展监督检查,有效缓解和遏制了教育乱收费行为。但是个别地方和学校依然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教学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清理范围
根据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要求,结合我省群众关心反映的突出问题,明确教育乱收费重点清理范围,提出规范教育收费的“十条禁令”如下:
(一)严禁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严禁中小学校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应由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购置,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二)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强制参加课后服务。中小学课后服务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学校乘课后服务之机组织集体教学、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缴纳课后服务费。
(三)严禁对正常教育教学管理事项进行收费。严禁中小学校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如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饮奶、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严格规范家委会行为,严禁以家委会名义摊派收取以上费用。
(四)严禁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项目。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五)严禁擅自设立代收费项目。学校收取校服费等代收费项目,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
(六)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和赞助费。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与“空挂”或保留学籍挂钩的费用,以及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等。
(七)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严禁收取择校费,严禁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择校费。
(八)严禁强制或者暗示学生购买教辅软件或资料。严禁中小学校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
(九)严禁非营利民办学校取得或转移办学收益。全面落实民办教育公益性的要求,切实减轻学生入读民办学校的学费负担。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十)严禁民办学校收费备高收低或备低收高。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履行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报备程序,收费应严格执行备案标准,严禁出现备高收低或备低收高等行为。
二、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各校要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教育收费培训班、向学校发放提示函(信)、随录取通知书印发收费提醒等方式,以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手机短信、邮件等多种途径把各类教育收费政策、项目、标准宣讲到位,公开到位,做到家长知晓、学生知道、社会明白。
教育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教育收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见附件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收集整理本地教育收费政策、标准和乱收费典型案例,于今年秋季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收费政策宣讲活动,向各级各类学校发放治理教育乱收费提醒函,将收费政策宣传到每一位老师。
三、加大查处力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特别是针对规范教育收费“十条禁令”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点监督核查。对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绝不手软,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通报一起。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乱收费问题要直查快办,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对于存在乱收费行为的民办学校,将按相关规定通过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取消办学许可等方式加大处罚。对顶风作案、纠而复生、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要严惩不贷。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根据纪检监察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四、加强机制建设
各地要调整完善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畅通教育乱收费举报渠道,融合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咨询举报电话,以及设置收费举报专栏信箱等方式,接受社会的咨询和投诉,安排专人及时妥善处置,做好政策宣讲和咨询服务。完善督办查办机制,认真核实群众反映教育乱收费的问题,举一反三,防止虚假整改,督促问题整改到位。同时,各地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请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将落实通知精神、开展自查自纠等工作情况以及《各级各类教育收费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2021年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教育厅财务管理处,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王柯力;联系电话:028-86117235,电子邮箱:scsjytjcc@163.com。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